大学经济法专题
我们刚考了经济法,考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的同学肯定会做。这是2001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1)首先,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必须在1/2以上。其次,F董事通过电话委托A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相关规定。根据相关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第三,董事G委托秘书H出席董事会会议是不合法的。根据相关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以外的人代为出席。(2)首先,董事会会议决定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于2001年7月8日召开,不符合规定。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应当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超过6个月的,董事会会议决定在7月8日召开股东大会。二是股份公司与公司市场部项目经理李签订的委托李管理公司某项重要业务的合同提交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该内容应由特别决议通过。(3)首先,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通过的关于聘任财务总监及其薪酬确定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相关规定,此项决议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其次,批准设立公司内设机构的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相关规定,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通过;公司的董事由七个人组成。B董事对此事提出异议后,实际上只有三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4)董事会会议决议形成的会议记录存在两处不规范之处。首先,会议记录要有会议记录人签字;其次,会议记录不需要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