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级建筑师《法规及相关知识》:有效
1.生效时间的确认
合同法规定,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如果不需要通知,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所做的行为将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受送达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明具体系统的,数据电文第一次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合同生效时成立。
2.时限的计算
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以信函或者电报方式作出的,期限从信函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送达的日期起计算。信件未注明日期的,从信件寄出的邮戳日期起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起计算。
要约没有明确期限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达:
(1)通过对话作出要约的,应当即时作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如果要约是通过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它应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到达。
[关键分析]
1.原则上应采用“通知”的方式,两种情况下可以由“行为”作出。这两种情况分别是“交易习惯”和“要约表示”。
2.掌握在特定情况下确定生效的条款。掌握如何计算截止日期。
3.注意在要约没有明确期限,要约采取对话或非对话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期限。
撤回
合同的撤销,是指合同自订立之日起至生效之日止,一个人阻止法律效力发生的行为。
《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撤销。撤回通知应当在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应当指出,要约可以撤回或撤销。但只能撤回,不能撤销。
[关键分析]
撤回的内容可以参考offer撤回的内容来学习。要约可以撤回或撤销,但只能撤回,不能撤销。想想吧。为什么?
因为相应的要约,如果有取消,必须叫撤回才生效。)如果有效合同成立,要“撤销”的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过期和延迟
逾期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了期限,导致要约人迟迟不能到达。
《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期限发送的,要约人应当及时通知受要约人。
要约人应当有效的是新的要约。"
迟延是指由于外部原因而导致的到达要约人的迟延。
《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期限内发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超过期限到达要约人的,该要约有效,但要约人因超过期限及时告知受要约人不接受的除外。”
[关键分析]
“逾期”和“延误”是两个重要而又容易混淆的概念。让我们总结一下这两个概念:
1.逾期:超过期限后发出,此时原则上无效,但要约人及时认可的有效。
2.延迟:在时限内发出,但由于外部原因超过时限后到达。此时,原则上是有效的,但如果要约人及时提出异议,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