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是

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税法基本原则是指国际税法调整国际税收分配关系时应当遵循的根本原则。各国在处理税收分配关系时,应受国际税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和制约。

(一)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

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是国家主权独立在国际税法中的体现,是指一个国家通过制定法律确定其税收管辖权的范围,有权对属于该范围的征税对象征税;国家独立行使征税权,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涉;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限制只能是一种在国家间相互自愿、平等协商基础上的自我限制。这一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1.各国在主权范围内充分行使固有的征税权;

2.每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是完全独立的,任何其他国家不得干涉或限制;

3.所有国家都有平等的税收管辖权;

4.各国相互尊重税收管辖权;

5.每个国家都有充分的自由选择自己的税收制度,决定自己的税收政策;

6.所有国家都有责任履行国际义务,协调税收管辖权的行使。

在国际税法实践中,尊重和坚持这一原则,对于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主权利益,实现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平征税原则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税收必须遵守四项基本原则:①量力纳税;②每个人的应纳税额不得任意变动,并应知晓;③尽量方便纳税人;(4)尽可能降低成本。这四项原则对国际税法仍有借鉴意义。

在国际税法领域,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是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的实质就是亚当·斯密所说的,即在国内税收法律关系中,税收公平意味着实现税收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具体来说,税收公平是指相同收入的纳税人在相同情况下应平等纳税,不应加权;在不同收入的纳税人中,高收入者要比低收入者多缴税。但是,在国际税法中,税收公平并不意味着收入相同但在不同国家的纳税人应承担相同的税收负担,享受相同的税收待遇,而是意味着各国应无差别地对待跨国收入,避免双重征税,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换言之,税收公平原则在国际税收关系中的具体要求和功能如下:

1.没有歧视。税收非歧视待遇是指通过税法合理确定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确保跨国纳税人与国内纳税人在税收待遇上不存在差异。这一原则来源于国际法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其目的是使跨国纳税人和国内纳税人在同一税负下从事经济活动,实现平等竞争。但这种冷漠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并不是绝对的公平。

2.避免双重征税。国际重要税种的存在给跨国投资者造成了额外的税收负担,不利于资金的国际流动和运用,体现了跨国纳税人与普通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平。因此,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现象是实现跨国征税对象公平征税的需要。

3.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通过非法欺诈手段或合法手段降低税负,造成税负不平等,从而损害国家税收法律制度的尊严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任。国际避税的纳税人税负远低于诚实守法的纳税人,会破坏国际经济中的正常竞争秩序,违背税收公平原则。因此,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是实现跨国征税人公平征税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