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长的事

不合理。付款方式为见票后D/P 120天,在进口商B公司付款前,代收行无权移交单据。更别说私下接受和发布文件了。在这种情况下,代收行应赔偿A公司的货款损失。

1.第一种情况,你应该向卖家索赔,因为原商品存在固有缺陷。2.第二种情况,你应该向承运人索赔,因为承运人签发的清洁提单应该在目的港全额支付。3.第三种情况,你应该向保险公司索赔,这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如果进口商能证明正本不足,你也可以向卖方索赔。

1.主机和一些甲板被烧毁;1000箱货物被烧毁;因为这两个损失都是火灾风险直接造成的。这是一种单独海损。

2.拖船费;600箱货物因灌溉和灭火而丢失;额外的燃料以及船长和船员的工资。因为这三项是船长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安全而进行的灭火和向船舱注水所造成的特殊牺牲和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由于对信用证增加条款的不同解释,本案可能产生两种不同的后果:一是开证行不能拒付。原因;(1)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只注明付款时间;(2)货物到港后,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不论货物质量如何,一律付款。第二,开证行有权拒付。原因:(1)信用证中增加的条款是开证行提出的前提条件;(2)货物在途中损坏,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所以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严格审查证书,避免被动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