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合肥公证处在哪里?房产公证需要带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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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办理公证的事项和公证书的目的;
(三)申请公证的文件名称;
(四)提交文件的名称和份数以及相关见证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五)申请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表不能签名或盖章的,由其本人按手印。
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公证的文件;
(四)申请公证的证明材料,涉及产权关系的,应当提交相关产权证明;
(五)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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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公证书的要求:
公证程序规则
第三十五条公证机构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相关认定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相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反社会公德;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进行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事实或者文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二)事实或者文件真实、正确;
(三)事实或者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反社会公德;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法律意义的不同事实或者文书的公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合肥市司法局-公证程序规则
合肥市司法局-合肥中安公证处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