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事诉讼法真题答案及解析修正:侦查
A.某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轻伤鉴定,要求重新鉴定。
B.犯罪嫌疑人的父亲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
C.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声称自己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取保候审鉴定,但不需要省级。
D.正在服刑的罪犯声称自己身患重病,要求监外执行。
答案d(原答案是ABD)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身损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结束后,鉴定人应写出鉴定结论,由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因此,选择a和b。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哺乳婴儿。被保外就医的罪犯可能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残的罪犯可能不被保外就医。罪犯患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证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或者严重违反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所以选d。
新分析的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中提出“人身损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由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它被删除了。所以不选AB,本题只选d项。
综合分析四个选项根据原刑事诉讼法的内容,本题考查了刑事诉讼中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的所有情形。这意在告诉考生,在复习时,单纯记住零散的知识点是不足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司法考试的。前期打基础,背零散知识点,是为后期综合复习做准备和铺垫。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但如果你只掌握了这些基础知识,而缺乏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最终的分数是无法提高的。你什么事都能一见钟情,做什么事基本都是错的,就是这种情况的生动体现。
07/77.调查人员怀疑被捕的A有精神病,他们打算指认他。关于A的识别,下列哪个程序是正确的?
A.应该由省级医院进行。
B.精神病鉴定结论应加盖医院公章。
C.精神病鉴定的时间计入办案期限。
d精神病鉴定的结论作为证据,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
答案d(原答案是BD)
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二款规定,人身损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结束后,鉴定人应写出鉴定结论,由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根据本文的规定,B是正确的。
鉴定机构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不是省属医院。所以a是错的。
《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期限不计入办案期限。所以c项是错的。
《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请的,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所以d项是正确的。所以,本题正确选项是BD。
新分析的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中提出“人身损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由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它被删除了。所以不再选AB,本题只选D项。
本题根据原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综合考查了精神病人鉴定的相关知识点,包括:鉴定机构、对鉴定结论的要求、鉴定时间与办案期限的关系、鉴定结论的告知对象等。像这样用一个点线索来考察相关点的考试越来越多了。
02/51.某因抢劫他人财物被K县公安机关抓获。在调查过程中,于某没有说出自己的真实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公安机关应该如何处理这个案件?
A.侦查羁押期限从查明A的真实身份之年起计算。
在查明一个人的真实身份之前,不允许他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C.在查明A的真实身份之前,停止调查。
D.犯罪事实清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按照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答案AD(此题答案没有问题,但选项A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调整。)
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告知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从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对其犯罪行为的调查取证不停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根据其自报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此,c排除。《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其申诉和被告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聘请的律师可以为他申请保释。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犯罪嫌疑人不说出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不影响其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故排除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二款。犯罪嫌疑人不说出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侦查,侦查羁押期限从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应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清其身份的,也可以按照自报姓名起诉、审判。
四个选项综合分析本题综合考察了犯罪嫌疑人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时的处理方式。三个选项都来自一篇文章,意在告诉考生,要学会分解文章所包含的内容,认真深入地掌握每一篇重点文章。
04/63.a某因抢劫被某县公安机关抓获。在调查过程中,A没有说出自己的真实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公安机关应该如何处理这个案件?涉及某一主题的调查
A.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明甲方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
在查明其真实身份之前,甲方不得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C.在查明a的真实身份之前暂停调查。
D.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根据甲方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回答AD分析和修改原因同上。
08四川/75。(废题)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的情况有以下哪些?
A.王、刘、李特大复杂贩毒案。
B.黄贪污数额巨大。
C.崔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D.张、赵走私大案、要案。
回答ACD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同意。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不能因为侦查过程需要保密而否认。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律师要求会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或者走私、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二人以上重大复杂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因此,本题中只有B项属于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议的情形,ACD项属于应在五天内安排会议的情形。所以,这个问题的正确答案是ACD。无效理由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因为上述规定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函。”冲突,失去效率。
综合分析四个选项根据原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题意在让考生区分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的情形和应当在5日内安排的情形。
调查综合:08四川/35。关于侦查中的专项侦查工作,以下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当执行搜查令时,可以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行搜查。
b .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死因不明的尸体进行尸检,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c(作废)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d .对犯罪嫌疑人人身伤害进行医学鉴定的期限不计入办案期限。
答案B(此题答案正确,但选项C无效)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不带搜查证进行搜查。因此,A项是错误的。
第104条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死因不明的尸体进行尸检,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因此,B项是正确的。
第120条第2款规定,人身损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结束后,鉴定人应写出鉴定结论,由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据此,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只有在需要重新鉴定时,才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因此,C项是错误的。
第12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期限不计入办案期限。据此,只有精神病鉴定的期限不计入办案期限,人身伤害医学鉴定的期限计入办案期限。因此,D项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删除原因: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鉴定人作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中提出“人身损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由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它被删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