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系试题
延期听证的期限原则上计入听证期限。然而,也有例外。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例外情况主要包括:
1.完全不包括在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时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本院决定在1个月内延期审理。这里注意,对于延期超过1个月的部分,仍应计算试用期。
比如6月1为立案日,原试用期从6月2日开始,到7月16日结束。合议庭决定6月21日延期审理,6月30日恢复审理(延期审理的时间为10日),故修改后的审理期限为:6月2日至7月26日;如果合议庭于6月21日决定延期审理,并于7月21日后决定恢复审理(延期审理超过一个月),则修改后的审理期限为6月2日至8月16日。
2.不包括零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时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因辩护人另有委托或者指定,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从延期审理之日起至10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比如6月1日是立案日期,合议庭在6月21日宣布延期审理,是因为辩护人或辩护律师另行委托或指定。如果合议庭决定6月27日恢复审理(准备答辩的时间为7天,不计入审理期限),本案原定审理期限由6月2日变更为7月16日。6月30日后恢复审理的(准备答辩时间超过10天),修改后的审理期限为6月2日至7月26日。
3.重新计算试用期
《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审理期限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如何计算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案件审理期限的批复》(法研〔2004〕43号)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期限,自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恢复庭审通知的次日起重新计算,原审理时间不计算为新的审理期限。
比如3月的立案日期为1,原审期为3月2日至4月16。3月20日,公诉机关提出延期一个月补充侦查,合议庭同意延期。如果公诉机关在4月24日完成补充侦查,人民法院在4月25日收到检察院提交的《提请恢复开庭审理通知书》。案件审理期限从4月26日起重新计算,修改后的审理期限为4月26日至5月25日,最迟不超过6月9日。
4.完全包含
除上述例外情况外,其余延期审理期限原则上计入审理期限。其中,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因当事人申请回避而无法进行审理,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计入审理期限。
这种情况在立法上没有规定为例外,所以应适用一般原则,即应纳入试用期。
(2)检察机关提出延期审理,但不属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形,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计入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请求法庭延期审理: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证据的;(二)发现同案犯罪或者犯罪嫌疑人遗漏,虽不需要补充侦查、提供补充证据,但需要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三)需要在开庭前通知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不到庭陈述的证人。在这三起案件中,刑事诉讼法第168条已经明确规定,因需要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但对于其他案件,由于立法上没有特别规定,应当适用一般原则,即计入试用期。
二、民事诉讼决定的适用范围是:
抓住概念中的关键词!!民事判决(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某些特定事项作出的认定)。)
1回避问题的处理
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采取强制措施
3.当事人诉讼费用的减免和延期。
4 .一些重大疑难问题的处理
5.当事人申请延长诉讼期限的处理
第三,民事诉讼裁决的适用范围
抓住概念中的关键词!!裁决的概念(人民法院对民事经济案件或民事执行过程中程序性问题的认定)。)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诉讼的中止或终止;
7.纠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终止执行;
不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会执行被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决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诉。
其他应由相关法律和司法判决解释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4日发[1992]22号)。
166.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用词的拼写错误、计算错误,诉讼费用的遗漏和计算错误以及其他笔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02〕23号2002年7月30日)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一)债务人隐瞒或者转移财产,为逃避债务申请破产的;
(2)债权人利用破产申请损害债务人的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裁定。
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胡延来律师提醒:点击返回民事诉讼法目录。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不能合理说明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