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工资

很明显,民运监督员不存在工作关系、劳动关系或劳资关系,而是社会福利行为,不会发工资。所谓工资,就是拥有工作关系或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所享受的报酬。当然,监管表现较好的监管人员,可以给予物质或荣誉奖励。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期间,其工资由原工作单位支付。没有工资收入的,人民检察院给予补贴。人民监督员代表人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进行独立监督。但人民临时监督员不存在工作关系、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社会公益行为,不会发工资。只是督导工作期间有一些交通费和误餐补贴。

人民监督员的工作看似只是监督具体案件,实际上是参与对检察权运行的全方位社会监督,对加强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开、防止司法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协助选举和罢免人民监督员;负责安排人民监督员审查案件、参与执法检查、了解检察工作等监督活动的实施;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监督处理结果;协调解决人民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如何做好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

根据《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对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案件三类案件进行监督。人民监督员可以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生的五种情形发表意见,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立案、超期羁押、非法搜查、查封、冻结的案件,依法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确认、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案件,检察官徇私舞弊、受贿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案件。对应邀参加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在其他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法律依据:《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第二条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平、科学高效的原则,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代表性广、群众基础扎实的人民监督员队伍,保障和促进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发挥监督作用。

第三条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相应服务,保障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使用的衔接,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全面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