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考试备考知识点【商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别规定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公司的特征
(1)一个股东。股东只能是自然人或法人。
(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组织结构的简化。一人公司只有一个投资人,所以没有股东会。在一人公司中,股东会行使的职权由股东单独行使。股东作出《公司法》第三十七条所列重要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并置备于公司。
至于一人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公司章程中有规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法律没有规定必须设立。
(4)公示义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上注明。
(5)年度财务强制审计义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B)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再投资的限制
1.自然人作为投资设立的主体
(1)设立一人公司有投资限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第二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设立为股东。(一代单次传输)
(2)不限制参股其他公司。
自然人在投资设立一人公司的同时,可以参股其他公司或企业;自然人投资的一人公司也可以参股其他公司或者企业。
2.法人作为投资设立的主体
法人可以投资设立两个以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子孙无限)
(C)当一人公司的人格被否认时,举证责任倒置。
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即混淆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那么就混淆了公司人格和股东个人人格。此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和股东作为* * *与债务人进行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