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二)
㈡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利纠纷可以仲裁。下列争议不能提交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由其他法律调整:
(1)劳动争议仲裁;
(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知识点:仲裁的基本原理
1.自愿原则。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应当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则。根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独立存在,不隶属于任何机关,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终审原则。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是终局的。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知识点:仲裁机构
1.仲裁委员会的性质:非政府组织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分级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实行属地管辖权。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实行分级管辖。
2.仲裁委员会的组成:由1名主任、2-4名副主任和7-11名委员组成。仲裁委员会成员中,法律、经济、贸易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知识点:仲裁裁决
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等级管辖和地区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1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分别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由双方当事人指定或者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未能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就仲裁庭的组成或者选定仲裁员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4.仲裁应在法庭上进行。当事人约定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等材料作出裁决。
5.仲裁应秘密进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8.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9.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仲裁庭只能调解和裁决,无权强制执行。
知识点: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1.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侵犯名誉权等。,由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
2.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社会关系产生的纠纷,法律规定民事诉讼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等。
3.经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诉讼案件。
4.按照监督程序解决债务案件。
5.依照公告程序宣告法案及相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2)司法系统
1.学院制。
(1)本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外,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2.回避制度。是指参与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其回避。(不包括证人)
3.公审制度。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公开进行。
无论此案是否公开审理,判决都将公开宣布。
4.二审终审制。一个诉讼经过两个法院审理后终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国法院分为四级:最高法院、高等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除最高法院外,其他各级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级法院。
(1)企业法人特别程序、监督程序、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一审、终审为准。
(2)当事人不得对终审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如果发现终审判决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