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责任期的定义在第一建筑法律和管理中是不同的。
我也发现了这个问题,2014的项目管理考试中缺陷责任期的答案是:c .从实际完工日开始计算。
同时,网校给出的解释是:
由于《项目管理》教材和《规程》教材对缺陷责任期起始日期的规定不同,往往困扰广大学生,本文对此作出正确解释。
缺陷责任期的起始日期应以项目管理教材为准,这是老规定,没有更新。详情如下:
缺陷责任期从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合同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验收,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从该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移交占有之日起计算。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特定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少于法定的最低保修期。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商应按有关法律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移交占有之日起计算。
注:学生也关注。哪一个会在考试中占上风?对于这种有争议的知识点,考试中一般不考核。如果真的出现在考试中,建议按科目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