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收费期限为二三十年。到期后还会继续收费吗?
以前的规定是不能超过30年。
现在的情况是:
1.政府收费公路没有具体的收费期限;
2.经营性公路一般不得超过30年,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延长收费期限。
法律依据:
政府还贷公路按照收费还贷、有偿集资贷款的原则,收费期限不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根据2004年《公路收费条例》(即现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核定:
(一)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按照收费还贷、有偿集资的原则确定,最长不超过15年。国家规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还贷公路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2017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显示,2017年末,全国收费公路债务余额52843.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4288.8亿元。2017年,全国收费公路通行费收入513.02亿元,支出915.67亿元,收支缺口4026.5亿元。也就是说,目前我国每年的高速公路收费都处于“入不敷出”的状态,债务余额不仅无法得到缓解,而且还呈不断增加的趋势。针对这种情况,如果按照现行的2004年《收费公路条例》在收费公路到期时停止收费,将直接导致债务中止。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以缓解目前的债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