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则
规则一。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保障考试公平公正,规范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维护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规则二。本规定适用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规则三。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或者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在全国统一举行的入门职业资格考试、水平评价职业资格考试和与职称有关的考试。
本规定所称考生,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考)题(卷)、监考、监考、巡考、考试系统运行和评卷以及考试部门和考试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学会。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为依据。
第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各级考试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照本规定对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其中,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机构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由省级考试机构认定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机构。
第二章?对考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本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通讯工具、电子产品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写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在试卷、答题卡、答题卡以外的规定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按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使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字迹不一致的;
(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卡带出考场;
(八)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答题卡和电子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本科目考试成绩无效时应当给予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当时所有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保存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
(二)相互传递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4)本人离开考场后,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产品;
(六)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应当认定考试各科成绩无效的。
第八条?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当时所有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其违纪违规行为长期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考生应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 *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考生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相应资格证书或成果证书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或成果证书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在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考生答案相似并经评卷专家组确认,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将给予其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相同答案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考生中同一科目答案相近,且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情况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和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和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中记录的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第三章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处理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和下一年度的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和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考生变更考场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考生作答的;
(五)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和违规违纪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考场内试卷雷同的;
(七)未实行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因命(审)题(卷)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
(三)因失职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在考试工作中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卷、考试信息、答题卡、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或者转交他人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试卷载体、答题卡和答题卡的;
(六)擅自窃取、篡改、编造或者谎报考试数据和信息的;
(七)泄露实施检查中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八)在评卷工作中,擅自改变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评卷的;
(九)因评卷工作失职,导致评卷结果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教唆、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监管不严,造成考场大面积作弊的;
(十二)擅自拆封未拆封的试卷、试卷载体、答题卡等。或者密封的试卷、试卷载体、答题卡、答题卡等。考完试;
(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对考生打击报复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造成保密期内的试题、试卷及相关资料泄露或丢失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对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当场发现考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发现的违纪违规人员,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记录内容,并要求其签字;对拒绝签名或者恶意损毁证据材料的,两名审查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其拒绝签名或者恶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后,报送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对考生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考生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考生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决定的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应当对考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对考生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并依法送达被处理的考生。
第十八条?被处理的考生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考试工作人员对违纪违规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附?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4月20日起施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5年3月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12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本规定施行后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依照本规定处理;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按本规定属于违纪,但按原规定不属于违纪的,不按违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