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一般理论的几个问题
你好!
1.假想防卫是正当防卫的错误状态。所谓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停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假想防卫也必须是针对正在发生的、防卫人认为是对自己的非法侵害。
本案中,B只是拿了一个农具,正常人不会认为是伤害,所以不存在假设的可能性。本案应根据主观要件和后果认定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
2.自首的概念是“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全部罪行的;口供只是犯罪嫌疑人所谓的无奈,是被动的。
对于一般自首来说,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是主动自首还是被动自首,即如实供述罪行的前提不同。一般而言,自首是指犯罪人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首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对于特殊自首和自首,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如实供述的罪行是否属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属于自首,反之,因为自首者已经交代了被控告的自己的犯罪事实,即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犯罪事实。
A.在这里,A主动坦白了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行为,所以是坦白。
B.在这里,三个人作案时被抓了个正着,只能坦白。
C.本应在此供认他人贪污的王,供认了侦查机关不知道的罪行,于是投案自首。
D.只是量和频率有问题。该罪在性质上属于同一种犯罪,在性质上不属于不同的应当自首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