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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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元清的军事制度,比较详细。你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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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元明清时期的行政改革:(回答问题2和问题3)

省时期为元明清。自元代以来,中国实行三级地方行政区划。最高级别是省,所以叫省时代。行省制度其实从魏晋以来就起源于台湾,最初是中央政府(台湾,省)的一个机构。地方出了事,中央就逆时代而动,完成任务。东魏北齐时期,单独设立台湾省。晋朝初年也有省制,短命。到了年底,又遭到蒙古、西夏、南宋的攻击,境内到处发生农民起义,建立了更多的行省。蒙古入中原,仿金实行行省制。晋朝称行尚书省。元世祖将尚书省并入中书省时,称为中书省。起初是治标不治本,后来因为征兵时间长(从伐金到灭宋70年),逐渐固定下来。其职能也从军事演变为民政,其长官也从中央官员演变为地方官员。这一演变在宋平之后完成。

元至元元年,行省的设置和管辖很不稳定。直到12年底的大德时期才开始稳定,全国分为11地区。它的第一个名字叫中书省,是由中央机构中书省直接管辖的,所以又叫首都省和肚子省。管辖范围相当于北京、天津两个市,山西、山东、河北三个省,河南北部、内蒙古部分地区。还有10省份:辽阳、陕西、河南、江浙、江西、湖广、四川、云南、甘肃、岭北。管辖范围很大。此外,韩国王国被用来征收东行省,该省的总理也是韩国国王。其性质与内地省份不同。

元末,为了镇压农民起义,维护地方治安,分封多省。比如中书省分山东省,江苏省分福建省等等。后来又建立了很多省,比如福建省分为建宁、汀州、泉州三省。总之,到元末,行省制度非常混乱。

明初,洪对元代行省制度进行了改革,将中书省改为承办宣传部署司,主管一省的民政事务,并设立了指挥都督司,主管一省的军户卫生处,以及另一个监督一省执法司法的司。因为名称和辖区没有变,所以习惯上还是叫省。但元朝的省官制度与中央省政府相同,军政都归省政府管辖。明代改地方官名,一省之权分为都、布、按三司。洪武十三年(1380),为加强皇权,裁撤中书省,六部直属皇帝。中书省的辖区也是直属六部,名为直隶。明初以天府(今南京)为首都,即相当于江苏、安徽两省和上海1城的直辖地区,称为直隶,又称首都。永乐年间迁都顺天府(今北京),即京津两座城市和河北省大部分地区被视为直隶(首都)。原直隶改名南直隶,又称南京。自宣德以来,全国分为两京(或两直隶)13,即史静、南京、山西、山东、河南、陕西、四川、江西、湖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贵州、云南,统称为15省。

一般省师是管辖一个省内军户的指挥指挥连。而边境地区军户多,民户少,甚至只有军户没有民户。一家公司是我们力所不及的,所以我们加了几家公司和公司。明朝有21个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划。除同名的13行政区划外,还有五个行政区划:陕西(治甘州卫,今甘肃张掖)、四川(治建昌卫,今四川西昌)、湖广(治云阳府,今湖北)。此外还有管辖黑龙江、松花江流域和库页岛的努尔干,管辖青藏地区的乌斯仓和多干,都属于吉米性质。所以明代所谓的省,不仅仅是指政治部和司法部的管辖范围,还包括指挥部和司法部的管辖范围。比如山东省,不仅包括山东布政的辖区,山东都司的辖区,还包括辽东都司的辖区。因为辽东都司的监管由山东省司法厅管辖。

明初一省的分布、都城、报刊都是分开的,以避免地方之重。很快,由于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的激化,内忧外患,三权分立的局面无法应对。因此,宣德年间,将原部(六部)巡抚(都察院)的暂行办法固定在关中和江南,作为常规制度。景泰之后,加两广总督。嘉靖以后,全国各地都有控制布、都、按三部的督抚、督抚。巡抚主管军事,冀辽保定、宣大山西、陕西三边、两广都有相对固定的巡抚,而巡抚主管民政和军事,一省甚至有好几个。因此,总督和总督的管辖范围和居住地与三司并不一致。明代总督始终是中央派出的钦差,与三司的关系名义上仍是中央官员与地方官员的关系。地方日常事务仍由三司管理。

只是到了清朝,督抚、巡抚才成为地方官。顺治时期实行一省一督制度。康熙初年改为一省总督,二三省总督。乾隆中期以后,确定了八个总督(直隶、两江、闽浙、湖广、四川、陕甘、两广、云贵)和15个总督(江苏、安徽、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福建、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云南、云南)。直隶、四川、甘肃三省由巡抚管辖,省区与巡抚管辖趋于一致。直到光绪年间,才出现增员,如光绪十年(1884)的新疆巡抚。十一年,改福建巡抚为台湾省巡抚,迁台湾省(甲午战争后因日本割让而削1895)。三十年,任鄂滇总督。任广东巡抚三十一年。三十三年,增设奉天、吉林、黑龙江巡抚和东北三省巡抚。15总督。明代一省首席大臣为政事大臣,清代一省首席大臣为巡抚、政事大臣,司法大臣仅次于巡抚。一般来说,一省有一部,一省判官,但到了乾隆二十五年(1760),江苏省被分为两部:江苏(苏州、关苏、宋振、常州、泰台,1)和江宁(江宁府、关江宁等长江以北各州),但仍是一省。

清代边疆地方行政制度与内地不同,中央政府任命重要官员,授予将军、统帅、大臣等官职,推行军政合一的统治。比如东北有奉天(盛京)、吉林、黑龙江,外蒙古有乌里雅苏台,新疆有伊犁。西藏、西宁有事务部长辖区(事务部长设在甘肃省西宁地区,辖青海)和中央军事学院直属的内蒙古盟旗,加上内地18个省和26个行政区。清末为了加强国防,光绪十年(1884)新设新疆省。台湾行省建立于十一年,《马关条约》签订于二十一年后,台湾行省割让给日本。三十三年(1907),原奉天、吉林、黑龙江三将军区改为省。***全国22个省份。辛亥革命后,总督被废除。每个省都有一个总督和一个民政局长,分为军事、政治和民政。都督改名为将军,督军、监军都换了。民政部长改称巡抚使,改为巡抚。国民党政府时期,各省主席都是一省之长。并改直隶为河北省,改奉天为辽宁省,增加热河、察哈尔、绥远、青海、宁夏、西康6省,* * * 28省。抗日战争胜利后,台湾省归还祖国。且战前东北三省(满洲国占领时划分为18省)分为辽宁、辽北、安东、吉林、合江、松江、黑龙江、嫩江、兴安9省,全国35省。

元代鲁夫府及省以下县设有各级行政单位,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下:

明代对省以下行政单位进行了两次改革:一是取消省一级,各省由州县直接管辖;二、州属本省直隶州及府属州,均省略附郭县。这个县属周知管辖。官员与官员之间的关系如下:

清代省以下各级行政单位基本沿袭明制,但也有一些变化:①废除了魏所辖部分土地和军户的制度。(2)增加大厅的层次。这个大厅最初是政府的一个分支机构。出于某种需要,知府任命一名成员,派驻在政府中比较偏僻或新开发的地区,所辖地区称为厅。厅分两种,属省,称为直隶厅(大多不领县)和府散厅。(3)明代无论直隶州还是下属州,都是领县,清代直隶州领县,称为府散州,不领县。由于直隶总督的职位高于周知,清代省以下的行政区域习惯称为府县。官员与官员之间的关系如下:

至于边将大臣,除了在一些农区设置州县外,还在蒙古、东北、青海、新疆设置盟旗制。盟相当于政府,旗相当于县。此外,新疆还有回庄制度,各级伯克治民,西藏设营统治。

元明清时期,西北、西南地区实行土司制度,其中土司制度由少数民族首领继承,即土司制度由土甫、土州、土县土司建立和统治。土司除了向中央朝贡和征伐之外,在其管辖范围内维持原有的统治机构和权力。到了明清时期,一些地区进行改革,回归故土。在国民党政府时期,一些地区仍然存在土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土司制度被彻底废除。

元明清时期,除上述地方行政区划外,行省与府之间还存在一种“道”,实际上是行省的机构。元代道教有两种:一种是宣传安抚道教,是帮助中国各省治理部分州县的行政机构;另一种是清廉巡察道教,是监督事务负责刑罚的机构,各有管辖。明代以一省为政使,分辖部分州县的钱谷,称为分守道;由判官对一些州县分管的刑名进行划分,称之为分巡。清朝沿袭明制,官称为道士。北洋政府时期,分为几个省,取消分防、分巡等名称,设置道印。1928废除道统。十年内战期间,国民党政府为了包围苏区,设置了行政督察制度,首先在江西省实行,即把江西划分为若干区,由行政督察管理,管辖区域称为特区。后来传入全国,大致相当于明清时期的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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