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我们考了四川高考卷26题。
本题考查两个知识点,一是打击刑法错误;二是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误杀小孩为兔的行为是对错误的打击,处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过失成立过失犯罪;二是无过错事故的成立。但是这个问题的题干中并没有给出甲乙双方是否有过错的相关信息,而是从另一个知识点来考察甲乙双方的处理。即从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来审视对甲乙双方的处理..从题干中给出的信息可以知道,孩子的死亡是由甲方和乙方造成的,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由甲方和乙方的行为造成的,所以,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甲方和乙方中的任何一方造成了孩子的死亡,就只能认定甲方和乙方是无辜的。因此,D项是正确的。
以上是提问者张明楷给出的解释。虽然我个人不能同意...但是...今年,还是他。
所以,我的朋友,你还是这么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