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转业干部的安置条件是什么?
1.原属广东省或入伍时户口在广东省(入伍时户口在广东省,但不包括分配入伍的大中专院校外省学生)的转业干部,一般按原籍或入伍时所在市、县安置。
2.转业干部配偶在入伍前或结婚时有广东省常住户口的,可在入伍前或结婚时在配偶有常住户口的地方安置。
3.随军转往广东省的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安置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
(一)配偶取得广州、深圳常住户口满2年;
(二)配偶已取得广东省其他城市常住户口。
4.父母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配偶父母有广东省常住户口的转业干部,可安置在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父母常住户口在广东省的未婚转业干部,可在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5.父母均为军人并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过的军队转业干部(按国转协2004号确定的范围。20104)10年,且父母是广东省人,在哪里参军或退伍,可以选择到哪些地区安置。
6.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及其子女常住户口在广东省的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及其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选择自己的工作;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在飞行、海军舰艇上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荣立三等功,平时荣立二等功的;
(四)因战致残的。
7.双方均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夫妻,其中一方原籍为广东省或从广东省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广东省,但不包括高校分配的外省生源),可在原籍安置或在广东省入伍。
8.夫妻双方均为军队干部,同时转业,符合配偶服兵役条件(关于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兵役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6))。一方在广东省的,可以安置在符合服兵役条件的配偶所在地;一方转业,剩余一方在广东省,符合配偶随军嵌入条件的,可以在剩余一方所在地安置。
9.配偶是转业干部的,转业干部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
10.具有国家承认的博士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同意接收的,须报省级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1.配偶在广东省本地工作并有广东省常住户口的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已受聘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
(二)配偶是国家承认的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3)配偶为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一)计划外转让;
(二)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年龄在五十周岁以上的;
(三)五级以上残疾人;
(四)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复查尚未得出结论或者试用期未满的;
(六)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被开除党籍或者被劳动教养取消干部资格的;
(八)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婚姻、户籍等问题,经有关职能部门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其他原因不适合安置的。
注:年龄和时间按周年计算(至材料交接当年3月31);解除武装期间的部队安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注:政策依据截止到2015 12 31。
2.转业干部的岗位安排有什么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100号。20013)规定,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分配相应的领导职务。在师、团级军队转业干部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担任师、团级、营级职务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最低任职年限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专业技术干部的岗位安排参照《关于做好专业技术转业干部工作安排的通知》(隋军转200832号)执行,即:1。对已安置在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专业技术转业干部,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其相应工资福利待遇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职务:技术六级、技术七级满三年的高级技术职务。技术7级、技术8级专业技术干部任职满3年,安排非领导职务的应不低于主任科员;任职未满3年的技术8级或技术9级专业技术干部,至少配任副处级非领导职务。2、安置在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转业干部,应按照其在部队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管理职务。安排相应管理岗位确有困难的,职级安排可参照党政机关的办法办理。
注:政策依据截止到2015 12 31。
3.军队转业干部的行政职务如何计算?
答:国务院军转办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行政单位的现行政职级时间如何计算的批复》(国转办26号,1998)中指出:评定法官职级时,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法院的行政职级时间,应当从该干部以前在部队担任相应职级职务的时间起计算。比如,军队团级转业干部到地方首先确定为副师级,任命为副师级。而晋升正处级,正处级的时间要从干部是团级的时候开始计算。本办法也适用于分配到其他行政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
《关于确认军队转业干部参加空缺竞聘晋级资格的批复》(粤组函200322号)批复如下:军队转业干部可将其在部队最后一个岗位的时间与在地方第一个岗位的时间合并确定其资格。
注:政策依据截止到2015 12 31。
4.转业干部的补贴落实情况如何?
答:《关于确定2006年及以后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第三条规定,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参照当地同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条件人员的规定执行(具体由工资部门解释)。
注:政策依据截止到2015 12 31。
5.广东省军队转业干部考试安置办法是什么?
(1)对象。考试对象为符合我省接收安置条件、选择计划分配方式安置、自愿到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的营级以下转业干部(含处级以下文职转业干部和10专业以下转业干部,下同)。
(2)考试。1.组织管理。省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军队转业干部考试的综合管理,统一考试时间,统一公开样题,统一印制卷,统一阅卷和评分公布成绩。省人事考试局协助考试工作。地级以上市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军队转业干部考试的综合管理,会同同级考试机构组织实施。2.发布公告。省级移民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布考试公告。地级及计划单列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在举行考试前,落实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接收的营级以下退役士兵人数和职务,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报省退役士兵办公室审核并发布公告。接收计划的人数和岗位一经下达,不得减少或取消。3.接受报名。地级以上市军转办负责受理考试报名。在部队受过处分,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不予报名参加考试。4.组织笔试。笔试科目原则上为公共基础知识,主要测试与公务员职业密切相关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因素。必要时可以考公文写作或者专业科目。笔试采用百分制评分。省军转办负责统一公布笔试成绩,并将笔试成绩通知市军转办和省军区军转办。笔试组织参照《公务员笔试组织办法》执行。5.考试监督。省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省军区复员办负责考试组织和考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织有关人员到考区巡视,对履职情况和考风考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考试纪律。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如果他们在考试中作弊,一旦被查实,他们的考试成绩将被取消。
(3)考核加分。1.组织管理。考核由省军转办组织实施,省军转办负责审核。评估工作由军队复员办公室承担。考核评分结果由各军分区以上机关政治部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在“广东省复员安置信息平台”上公布。2.考核项目。考核项目包括服役年限、职务等级、军衔、学历、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奖惩等六项。3.评估分数。以档案材料为依据,对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的表现和贡献进行量化,累计分值50分左右,不封顶;其中,“获得二等奖以上”的项目分值仅适用于因受处分未纳入政策照顾对象的人员;考核项目得分计算时间为工作调动批准当年3月31。(1)服役年限得分:入伍每满1年加1分,不满1年加1分。地方院校直接入伍的,按照同时进入军队院校的干部确定服役年限。(2)职务等级评分:排长4分,副连长5.5分,正连长7分,副连长8.5分,正连长10分。专业技术干部和文职干部按相应职级加分。(3)军衔等级:少尉1,中尉2,上尉3,少校4,中校5;文职干部按参考分。(4)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得分: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船、核相关工作每满1年加0.5分,不满1年加1年;在西藏或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工作满半年计为1年,工作满1年计为2年(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寒海岛范围按[2010]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5)学历分数:本科或学士学位1,研究生或硕士学位2,博士及以上学位3。(6)奖惩计分:荣誉称号1次加15分,每增加1分加5分;一等功1次加10分,每增加1分加3分;ⅱ类1次加6分,每增加1次加2分;三等功1次加3分,每增加1次加1分。行政警告1次扣2分,严重行政警告1次扣4分,记过或党内警告1次扣6分,严重记过或党内警告1次扣8分,降级、降职或撤销党内职务1次扣10分,撤职或留用察看65438分。每1次行政警告,相应扣1分,严重行政警告扣2分,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扣3分,严重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扣4分,降级、降职或撤销党内职务扣5分,撤职或留党察看扣6分;因同一件事受到两次及以上处罚的,按照最高处罚项扣分。4.政策照顾对象。战时荣立三等功、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的人员,在边远艰苦地区从事飞行、海军舰艇、核相关工作10年的人员,在西藏或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5年的人员,有烈士子女的转业干部,纳入照顾安置对象。原则上不考,实行强制分配,主要在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因个人原因受到党内处分或行政记过处分的,不纳入政策照顾范围,实行考试考核。5.评估和监督。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省军区司令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监督评估和组织工作。凡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该考核分作零分处理;安置后查明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4)录取。总成绩为笔试成绩和考核成绩之和。总成绩公布后,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根据参加考试、评定军队转业干部职务的人数,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直至满额;未被录取的,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给予指令性分配安置。
(5)问责。营级以下转业干部的考试考核,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考核评估人员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由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处理。
6.团级、技术9级以上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哪些安置办法?
答:目前我省团级、技术等级9级以上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采取网上选拔的形式。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广东省军队转业安置信息平台公布的岗位计划填报岗位,用人单位按照先选先定的原则在规定时间遴选军队转业干部。未选调的干部由军队转业安置主管单位分配。比如省级单位采取网上双选。二是采取现场双选的形式,由用人单位先选拔转业干部,未落实单位的转业干部由转业安置主管单位分配,如广州、珠海等地;第三种方式是考试选岗。安置地组织对转业干部的考试(考核)。根据考试总成绩(或考核成绩),由转业干部依次选择岗位,由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实行指令性分配。
7.广东省自主创业安置条件是什么?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到配偶常住户口,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配偶出生地和常住地;
2.入伍前或结婚时配偶的常住户口所在地;
3.配偶已随军到地方并取得当地常住户口;
4、配偶在当地有正式工作(符合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动、聘用等规定,手续齐全)并取得当地常住户口。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到父母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父母或配偶的父母有常住户口;
2.父母或配偶父母因工作调动取得当地常住户口(符合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动就业规定,手续齐全);
3.父母或配偶父母异地离职、退休取得当地常住户口;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到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孩子出生地和常住地;
2.子女在当地有正式工作(符合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动就业规定,手续齐全)并取得当地常住户口;
3.子女因父母工作调动,转(迁)到父母现工作地取得当地常住户口。
8.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待遇保障有哪些相关政策规定?
(1)退休金差额补贴
1,国家政策:《中央*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的通知》(钟发20013号)规定,“在经济发达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月退休费低于安置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退休干部月退休费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钟发20078号)进一步明确:“是否发放差别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省政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意见(试行)》(粤军转No .2001324)明确规定:“在经济发达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月退休费低于安置当年本级党和国家机关退休干部月退休费的,由安置地政府给予差额补助。”进一步明确我省经济发达地区有差别的发放差别补贴。据此,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珠三角城市,以及韶关、湛江、清远,***12城市相继出台了养老金差别补贴或地区补贴。
(2)医疗保障
国家政策: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知》(2001国转联8号,以下简称国转联8号)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安置地区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安置地区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在尚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结余部分由其个人暂时储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纳入其个人账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的,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职相应或者同等条件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区政府解决。”
(3)住房补贴
国家政策:国转协8号文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或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房租金标准租住公有住房,或已按规定的普通公房租金标准租住军产住房, 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到达地方后,未在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就业期间的住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次年起,按当地政府规定和当地相应或相当条件的政府机关及其军队岗位办法执行,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解决。 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后自主择业的,其住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四)住房公积金
国家政策:国转联8号文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在现役期间自主择业的住房公积金,在退伍时一次性发给个人。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本人服现役期间由部队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纳入个人公积金账户的,安置地有关部门在购买、建设住房时,应当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5)养老金和失业保险
国家政策:国联转8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和《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9)的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费。
(6)独生子女费
国家政策:《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家和安置地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费)条件的,由安置地政府支付。"
(七)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国家政策:国转协8号文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业。符合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有关证明优先办理复员手续。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三年。对新设立的用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人数占企业总数60%以上(含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注:政策依据截止到2015 12 31。
9.分配转业干部培训的计划是如何安排的?
由于安置工作要到安置年底才能完成,各地的转业干部培训一般安排在年底或第二年年初,主要依托地方党校(行政学院)。培训为全日制培训,时长约1-3个月,经费3300元/人。
10.转业干部当年不参加培训。第二年还能继续参加培训吗?
转业干部因工作任务不能参加当年组织的培训,经接收安置单位申请,转业干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参加第二年的转业干部培训。
11.转业干部住房补贴是如何落实的?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规定,2000年及以后批准复员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本单位及其同等职务等级或同等条件的军队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住建部门解释)。
注:政策依据截止到2015 12 31。
12.转业干部车补如何落实?
关于车对车交通补贴问题,请咨询制定此政策的牵头单位。
13.随军家属安置政策如何落实?
随军家属安置不属于转业军官安置办公室的业务范围(广州等市除外),由办公室人力资源市场处办理。
14.转业干部立功受奖等荣誉补贴是如何发放的?
《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2006年及以后年度计划分配工资待遇的通知》(国发20088号)第六条规定,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可以适当提高一个工资等级或者工资等级,最高为两个工资等级或者两个工资等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工资等级或薪级。具体解释由总工会和工资司给出。
注:政策依据截止到2015 12 31。
15.关于士兵安置和待遇的问题
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和待遇不属于转业军官安置办公室的业务范围,由民政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