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与判断知识——刑法中的犯罪定义(五)
是指违反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或者司法机关职能活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203.妨害公务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是指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204.煽动暴力抗拒执行法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是指故意煽动群众抗拒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205.招摇撞骗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
206.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1款)是指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207.盗窃、抢夺、损毁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本罪为选择性犯罪,刑法第280条第1条)是指秘密窃取、公然扣押、损毁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208.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
209.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是指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210.非法生产、购买警用装备罪(《刑法》第281条)是指未经许可,生产、购买人民警察制服、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和警用装备的行为,情节严重。
211.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1款)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212.非法持有国家的、秘密的文件、资料、物品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是指非法持有国家的、秘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并且拒绝说明其来源和用途的行为。
213.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是指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214.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是指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15.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216.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17.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是指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信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18.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1款)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活动,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219、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强行侵入国家机关的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220.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第291条)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航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或者聚众堵塞交通、扰乱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221.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刑法》第291条之一)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22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第291条)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辐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223、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1),是指故意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与聚众斗殴。
224.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是指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制造事端,殴打、伤害无辜群众,肆意挑衅、欺凌、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225.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1款)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凌弱小,伤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行为。
226.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是指境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
227.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228.传授犯罪方法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是指故意以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者其他方法向他人传授特定经验、技能的行为。
229.非法集会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是指未依法申请或者取得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230.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是指违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的行为。
231,聚众扰乱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条)是指扰乱、殴打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 *,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
232.侮辱国旗国徽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是指在公共场所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故意侮辱中国人民* * *和国旗国徽的行为。
233.组织、利用宗教教派、邪教、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300条第1款)是组织、利用宗教教派、邪教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的行为。
234.组织、利用邪教、迷信致人死亡罪(《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是指组织、利用邪教或者利用迷信欺骗他人致人死亡的行为。
235.聚众扰乱治安罪(《刑法》第3065438条+0,第65438条+0款)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聚众扰乱治安的行为。
236.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扰乱秩序罪(刑法第301条第2款)是指引诱未成年人参加扰乱秩序的行为。
237.盗窃、侮辱尸体罪(《刑法》第三百零二条)是指秘密盗窃尸体或者以破坏、玷污等手段侮辱尸体的行为。
238.赌博罪(《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成立赌博俱乐部或者以赌博为职业的行为。
239.故意拖延投递邮件罪(《刑法》第三百零四条)是指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拖延投递邮件,致使公民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40.伪证罪(《刑法》第三百零五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故意对案件重要的情况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犯罪证据。
241.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是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改变对事实的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242、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第1款),是指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243.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指使或者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244.打击报复证人罪(《刑法》第三百零八条)是指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
245.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第三百零九条)是指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聚众闹事,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246.窝藏、包庇罪(《刑法》第310条)是指为明知是犯罪的人提供藏身之地或者财物,帮助其逃跑或者虚假证明其正在窝藏的行为。本罪可选,包括窝藏罪和窝藏罪。
247.拒不提供间谍活动证据罪(《刑法》第311条)是指明知他人实施间谍活动,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情况、收集相关证据时,拒绝提供证据的严重行为。
248.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刑法》第312条)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而为他人代为保管的行为。本罪可选,包括窝藏赃物罪、转移赃物罪、收集赃物罪、销售赃物罪。
249.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是指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250.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刑法第314条)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251.扰乱监管秩序罪(《刑法》第315条)是指依法被羁押的罪犯,有扰乱监管秩序的法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252.脱逃罪(刑法第316条第1款)是指依法被羁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执行刑罚或者押解的场所逃跑的行为。
253.抢劫被押解人罪(刑法第316条第2款)是指他人以垂直带走、释放被押解人为目的,在押解途中,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254.组织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1款)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被依法关押的罪犯有组织、有计划地越狱。
255.*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是指依法被羁押的罪犯,组织或者聚众集体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越狱的行为。
256.聚众持械抢劫监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是指在监狱外聚众持械抢劫依法关押在监狱内的罪犯的行为。
257.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18条)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258.骗取出境证件罪(刑法第319条)是指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以组织他人非法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
259.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三百二十条)是指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