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第一,民法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是研究一般自然现象的因果关系,而是研究某些社会现象,即人们的行为所参与的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一般来说,主要是研究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人们的行为与特定法律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也决定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与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相关联的。
但是,不能忘记民法中的因果关系不同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主要表现在:
第一,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某一个人的社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研究它的目的是确认某种危害行为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后果,即确认主体的特定行为是犯罪结果的原因;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某人违反民事义务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研究的目的是确认谁的行为造成了特定的损害后果,从而确定谁应该承担责任。因此,如果说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首先是基于某一个人的危害行为切断客观现象之间的某种因果链,那么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首先是基于某种危害后果切断因果链,进而去追究造成这种危害后果的具体原因。
第二,在研究刑法因果关系时,作为原因的行为多为积极行为,即作为;而民法上可以作为原因的行为,有相当一部分是不作为,也就是消极的行为形式。比如违约,大多是不作为的形式。一个人借了别人的自行车放在门外,另一个人晚上弄坏了。从刑法上讲,人的行为与自行车的损坏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从民法上讲,不能否认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刑法中作为原因的行为只是犯罪主体的行为,但在民法中往往是双方的行为。换句话说,如果刑法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只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对一个原因的作用,那么民法就要考虑每个行为在多个原因中的作用。比如行人过马路被迎面而来的车辆撞伤,追究司机责任一般只考虑司机的行为性质;在民法中,需要考虑行人的行为,分析司机的行为。而且民法上作为原因的行为,往往是利益相对人(如债权人和债务人、被害人和加害人)的行为。
第四,刑法中的原因行为一般是个人行为,而民法中的原因行为往往是集体(法人)行为。就一个人的具体行为而言,在刑法上,只能是自己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原因,而在民法上,这个行为就会被视为法人的行为,成为法人造成危害后果的原因。
刑法因果关系与民法因果关系的不同,决定了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不应该也不能照搬民法。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对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无可争议的借鉴或启示作用,但刑法因果关系的解决并不意味着民法因果关系的解决。
认定因果关系应注意的问题
民事因果关系的认定不能从抽象的概念出发,而应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客观分析。
因为客观世界是复杂的,当事人的行为在事件的发展中起着客观的作用,因果关系既是顺序性的,又是链式的。因此,我们在分析某一具体损害后果与当事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时,不能从主观想法出发,更不能用固定的模式来设定。而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根据法律的规定扩大或缩小绘制的接触面。具体来说,我们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要注意因果关系的时间连续性。因果关系的时间连续性表明,原因在前,结果在后。前一种现象是原因,后一种现象是结果。因果关系总是因为某种原因而导致某种结果,但从我们对案件具体情况的分析来看,我们通常是从损害事实入手,以损害事实为结果来探究这种结果的原因中是否存在当事人的行为。这时候就要注意,不能把当事人违法行为实施之前已经存在的现象作为结果。
第二,要注意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也不以普通人的观念为转移。因此,因果关系的认定必须建立在客观调查研究实际情况、反映事实真相的基础上,而不能建立在主观臆断的基础上。
第三,要注意因果表现的多样性。所谓多样性,是指损害结果的原因是由各种因素引起的,包括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作为原因力的行为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