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精彩讲座(六)

第六章其他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

第一节环境保护基本法的有关规定

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65438+2月26日,NPC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

一、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和监督管理

1.适用范围(注意环境的定义)

2.监督和管理

“两个特点”:横向配置和纵向配置。

“五个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教育手段、技术手段。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规定——“四个含义”

4.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标准定义

标准体系由“三个层次”和“五个类别”组成;

5.环境监测和状况通报系统

环境监测的定义;环境监测报告;环境状况通报系统

二。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有关规定

1.特殊区域的环境保护-特殊区域

2.农业环境保护-农业环境

3.保护海洋环境

4.城市环境保护

三。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

1.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

申报登记,缴纳超标排污费,控制。

2.污染严重单位的法律义务和污染事故的处理。

限期治理,及时处理,及时通报。

3.“三同时”管理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用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

“三同时”管理制度作用于建设项目,进入实质性施工阶段。

第二节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1.2000年3月20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颁布。

2 .《水污染防治法》的适用范围和监督管理

3.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

优先保护,设立保护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划定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规定保护区的分类等级和保护要求,以及保护区适用的标准。

4.防止地表水污染

5.防止地下水污染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中国的空气污染属于煤烟型污染,主要是粉尘和二氧化硫。

1.空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2.大气环境质量通报预报系统。

3.燃煤造成的大气污染防治

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主要有四项防治措施。

4.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防治(工业生产)

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1.环境噪声及其污染——环境噪声污染的定义

2.规划布局以减少噪音污染

3.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管理

4.工业噪声污染的防治

5.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程开工后15天内申报。

6.交通噪声污染的防治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固体废物的定义-工业固体废物,城市固体废物和相关的危险废物。

1.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放置在容器中的气态物品和物质,适用于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纺织部门。

2.固体废物管理原则——“三原则”、全过程管理原则、分类管理原则和谁污染谁付费原则。

3.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和选址要求

4.危险废物的处理和处置

危险废物的分类管理

禁止越境转移危险废物。

5.《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适用范围——适用于规定的属地管辖和保护性管辖,即也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海域造成污染的法律。

2.海洋生态保护-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3.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入海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特殊污染源控制。

4.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

5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不及物动词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1.适用范围

2.核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估

第三节自然资源保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1.草原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1.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基本草原和特殊草原的保护及草原生态保护措施

2.《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天然林保护区

3.《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野生动物的定义、保护分类和保护措施

4.《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规定——自然保护区的设立条件、分类、区划和保护要求。

二、《水法》、《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1.水法

?第五十一条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国家逐步淘汰耗水量高的落后技术、设备和产品,具体名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经营中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2.防洪法

三、《水土保持法》和《防沙治沙法》的有关规定

1.水土保持法

2.防治荒漠化法

沙化土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运河两侧以及城镇、村庄、厂矿、水库周围,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签订治理责任书,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植树造林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

四、《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1.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五、《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

1.《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

?关闭矿井

需要提交闭坑报告和采矿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资料,按照国家规定报批。

?开采矿产资源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在开采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原生和伴生矿种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开采但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和含有有用成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和破坏。

第三十一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止环境污染。开采矿产资源应节约土地。耕地、草地、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的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在修建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之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未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覆盖重要矿床。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采矿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六、《清洁生产促进法》和《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规定

1.《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相关规定

2.《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规定

?节约能源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期战略政策。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值和单位产品能耗,改善能源开发、加工、转化、运输和供应,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约能源方向发展。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十三条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能耗高、能源浪费严重的工业项目。新建耗能过高的工业项目名录和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国家对耗能高的落后用能产品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淘汰的耗能高的用能产品和设备的名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节能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七、《城市规划法》和《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1.《城市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为了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分区规划。第十九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河湖绿地系统、各类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该市、县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第二十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对城市建设区内的各项建设作出近期具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具体的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2.《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和环境的活动。现有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八、《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