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考试的主要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阅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一次有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由司法部颁发相关证书,可以从事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工作。

司法考试:

一.概述:

国家司法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设立的专业证书考试。要成为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每年的通过率一般为全国考生人数的10%左右。

二、考试标准:

1,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阅卷,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一次有效。参加考试的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分数核查。

2、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颁发《法律执业资格证书》。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应当符合修改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规定的条件。此外,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三。监督:

1.为加强对国家司法考试的监督,保障国家司法考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2、本暂行规定所称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是指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3、国家司法考试监督工作实行监督检查与改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4、国家司法考试监督工作应当有利于保证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有利于“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全面体现,有利于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司法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5、国家司法考试监督工作由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监察室(室)在司法部监察局的指导下开展国家司法考试监督工作。

6、国家司法考试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检查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受理对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司法行政机关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投诉和检举;

(三)查处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7.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司法考试关键环节的监督:

(一)监察人员可以列席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与监察事项相关的会议;

(二)在报名和考试期间,监督员可以进行现场监督;

(三)评卷期间,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可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监督;注册期间,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应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监督;

(四)考试成绩登记更正后,应在正式公布前送司法部监察部监察局备份存档;考生在查分后提出更改分数的,应书面通知监察部监察局。

8.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国家司法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暂扣、封存能够证明其违反国家司法考试规定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要求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责令被监察对象停止违反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五)建议国家司法考试主管部门暂停涉嫌违纪人员履行职务。

9.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由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执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

10、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国家司法考试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1.国家司法考试中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事件的,除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12、国家司法考试中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和重大事件,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监察室(处)要及时向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报告。

13、监察机关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监事应当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严守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对在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中违纪的监察人员,要严肃处理。

14.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申请条件:

(一)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学学士学位或者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高等院校非法学学士学位;司法考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所辖县(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不属于国家或省级扶贫开发工作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9个西部省区所辖县(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含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条件放宽到大学法律学历。

Ps:放宽报名资格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截止时间2016 12 31。(《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六省西部大开发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

(5)品行良好。

PS:2065 438+03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可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申请香港、澳门、台湾省或国外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学位)者,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考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如果他们已经办理了注册手续,注册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或者被判处无期徒刑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四)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注册的。

3.已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已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Ps: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法律出版社独家授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2013》于5月13日在各大新华书店、法律专卖店同步上市发行。为了备考,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委会根据大纲组织编写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13(三本)也与大纲同时出版。

动词 (verb的缩写)注册程序:

1.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

2、司法考试具体时间可参考2012的时间表。

3.统一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1日0时至25日24时。报考人员须在规定时限内登录司法部网站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后不再补报。

4.2012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7月20日。报考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5、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在规定时限内确定本地现场确认时间,向社会公布。

6.自2012起,部分地区(上海、福建、广东、海南、重庆、贵州和四川成都)实行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选择报名上述地区司法考试的,按照上述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公告办理。2013年,实行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的地区范围有望扩大。

7、2013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报考人员网上填写报名信息,缴纳考试费,下载打印准考证。不再现场确认。

6.申请材料:

现场确认时,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司法考试现役军人未领取第二代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士兵证。

3.用护照报名的,除护照外,还需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

4.我的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从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6、须提交教育部教育服务中心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及复印件。

7.户籍在放宽登记资格和当地政策放宽的地方的,须提交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及复印件;登记表中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8.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9.经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认报名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报名条件、已缴纳考试费的,准予发放准考证主证。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合格的,允许生成准考证补充证明。准考证补充证明由报考人员从司法部网站下载。

10,考生必须持准考证主证和副证同时参加考试。

七、测试规则:

基本要求: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司法考试考场秩序,保证国家司法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应当遵守本规则。

基本规则:

第三条: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指定考场。无准考证、副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考生进入考场后,要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明放在桌面左上角。

第四条:除必要的文具外,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

第五条:考生可在考前20分钟内进入考场。

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考试结束前30分钟内,考生可以交卷出来。

第六条:考生应当在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在试卷和答题卡(答题卡)注明的位置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并粘贴条形码,供监考人员当场核对。考生不得在答题卡(答题卡)上做标记或在未签名的地方签名。

第七条:考生应当按照试卷要求,使用规定的钢笔在相应位置填写和填写答题卡(答题卡)。

第八条:因考生原因造成试卷、答题卡(答题卡)破损、起皱的,不予更换。因考生原因造成试卷、答题卡(答题卡)破损,填写、涂写不清,姓名、准考证号填写错误或遗漏,或答题位置错误、答题顺序颠倒,造成姓名、准考证号无法辨认、答题内容无法解读或答题分数不准确的,由考生自行承担责任。

考试纪律:

第九条:考生应当遵守下列考试纪律:

(1)不得在考场内喧哗、走动或有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

(2)不准在考场内用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相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

(三)不得偷看、抄袭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卡)或者同意他人抄袭;

(4)不得与他人交换试卷和答题卡(答题卡);

(五)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回答问题;

(六)不得将试卷、答题卡(答题卡)带出考场;

(七)不得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十条: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对试题进行解释,但遇有试卷和答题卡(答题卡)发放错误或字迹不清的情况,经监考人员同意,可以举手询问。

第十一条考试时间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和答题卡(答题卡)正面朝下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核实回收后离开考场。

第十二条:考生交卷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十三条:考生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考试时间:

司法考试一般在每年9月的第三个周末举行(2010为9月的第二个周末),2012的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2日、23日。考试分两天,分别考四张试卷。试卷一:9月22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为180分钟。试卷二:9月22日下午14: 00-17: 00,考试时间180分钟。试卷三:9月23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为180分钟。试卷四:9月23日下午14: 00-17: 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九、考试科目:

每张试卷分值为150,试卷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制。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包括仲裁制度);

试卷四:例题(案例)分析、司法文书和讨论。包括:试卷一、二、三所列科目。

ps:

1.以上试卷1、2、3为机读选择题;试卷4为书面举例(案例)分析题(包括法律文书写作)。

2.申请人可以选择参加少数民族语言的考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维吾尔语、哈萨克语、蒙古语试卷的考点和考场,内蒙古自治区有蒙古语试卷的考点和考场,西藏自治区有藏语试卷的考点和考场,吉林省有韩语试卷的考点和考场。

X.结果查询:

1,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阅卷。

2.司法考试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2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3.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一般会在165438+10月20日左右公布,可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语音电话查询。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考试成绩的网上查询时间一般在两周左右,超过期限将无法查询。

XI。资格奖: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阅卷。

1.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2、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合格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颁发证书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3.在放宽报名资格的地方报名时申请放宽当地政策的人员,经考试合格可申请B类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须在报名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十二。证书的分类:

具体分类:

A类:适用于已报名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考试成绩360分及以上的考生。甲级资质证书在国内通用。

B类:适用于属于报名资格放宽地区的考生,已报名法律专业且考试成绩在360分以上的考生。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条件的放宽,主要是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的规定,在本科学历报考资格条件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将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条件放宽到法律专业学历。因此,根据该法特别规定的精神,符合放宽注册资格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应当在放宽的地区任职或者执业,以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员的需求和补充,这也是允许放宽这些地区注册资格的立法初衷。至于放宽了报名条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已经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任职和执业的选择,应当由当地法院、检察院系统和律师管理部门规定和掌握。

C类:适用于属于报名资格放宽地区,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2065 438+02 280-359分)的考生,以及确实需要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民族地区进行诉讼并得到照顾的考生。这类人员包括两种情况:报名学历为法学专科,本科及以上学历。之所以放宽这些地区考生的合格分数线,只是为了保证这方面法律人才的需求和补充。所以考取了这类证书的人应该在宽松的地区工作和执业。

证书管理:

第一条为规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颁发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申请从事法律职业资格的资格证书。

第三条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和颁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审核、审批和发放。

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提交和发放。

地处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当地(市)司法局可委托县级司法局接收申请材料,并转发当地(市)司法局进行初审。

第五条: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应当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市)司法局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当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第六条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学历证明(由受理机关核实后退回)及复印件。

第七条:地(市)司法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审核。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放弃资格。材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授予资格条件的人员,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局)备案。

第八条省(区、市)司法厅(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提交司法部审核发证。对不符合授予资格条件的,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作出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并报司法部备案。

第九条有《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上述情形,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已经失效。

第十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编号。编号方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十三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遗失的,应当在省(区、市)司法厅(局)指定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所在地(市)司法局书面申请补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地(市)司法局将更换申请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决定。补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号码与原号码一致。

第十四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损坏的,可以向所在地(市)司法局申请补发证书。地(市)司法局将更换申请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决定。更换后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号码与原号码一致。如果更换了新的证书,应收回原证书。

第十五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领取、更换和补发应当收费。

第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制度,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持证人实行年度备案制度。

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持证人,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到当地(市)司法局进行年度备案。地(市)司法局应将年度备案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

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持证人实行变更备案制度。

证书持有人应当在专业变更后30日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到当地(市)司法局办理变更备案。地(市)司法局应将持证人职业变更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不予颁发证书或者确认证书无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三。通过概率:

1.2007年,全国共有5.8万多人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及格率为22.39%,比上年提高7个百分点。2002年以来,全国组织实施的六次国家司法考试,共有1.9万余人通过,及格率为1.3%。

2.为满足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基层地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对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照顾和倾斜政策,如放宽入学学历条件、降低及格分数、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等。

3.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报名资格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为320分,西藏自治区放宽至290分。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考试的民族考生自主确定合格分数线标准。

4.为方便少数民族考生,自2003年起,国家司法考试试卷除汉语外,增加了哈萨克语、维吾尔语、朝鲜语、蒙古语等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2006年,全国有2247人选择少数民族语文试卷。

十四、考试禁忌:

1,死记硬背。拘泥于学历教育考试的经验,忽略了司法考试的实用性和灵活性。概念记得清楚了,遇到案子就束手无策了。当然你会事半功倍。

2.重点不清楚。认识一个系考不及格的研究生,几乎每本辅导教材的每一页都划了线,感觉每一句都很重要。想知道的点太多,就会失分。再者,教材除了基础理论之外,基本都是法律条文的推演,而历年试题大部分都与法律条文息息相关,怎么能不累呢?

3.乱做操。很多人觉得做模拟题对司法考试很重要,其实是错的。做真题最重要。许多人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4、脱离实际。记得有个学弟,考了三次,都没通过。他学习很努力,但总觉得没有去年理解的好。问题是他不善于联系实际。他如何做到不举一反三,融会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