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仲裁程序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有哪些?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含义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双方当事人根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有关争议提交临时仲裁庭或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制度。
二。国际商事仲裁规则
1.在收到仲裁委员会传送的仲裁员陈述和/或书面披露后,当事人以仲裁员披露的事实或情况为由要求仲裁员回避的,应当在收到仲裁员书面披露后1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请求。逾期未申请回避的,不得以仲裁员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仲裁员回避;
2.当事人对选定或者指定的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有正当理由怀疑时,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员回避的书面请求,但应当说明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提供证据;
3.仲裁员的回避请求应当在收到主办法院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回避的理由是后来知道的,可以在知道回避理由后15日内提出,但不得迟于最后一次开庭终结;
4.仲裁委员会应将一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立即转交给另一方当事人、被回避的仲裁员和仲裁庭的其他成员。一方当事人申请回避,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主动提出不再担任该仲裁案件的仲裁员的,该仲裁员不再担任审理该案件的仲裁员;
6.除上述第5款规定的情况外,仲裁委员会主席可以对仲裁员是否回避作出最终决定,无需说明理由;
7.在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三。国际商业仲裁的形式
1.临时仲裁又称特别仲裁,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由双方推荐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仲裁庭,负责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程序规则审理有关争议,在审理结束后将不复存在。与机构仲裁相比,临时仲裁具有更大的自主权、灵活性、更低的成本和更快的速度。
2.国际商事仲裁法常设仲裁机构:指根据国际公约或一国国内法设立的仲裁机构,有固定的名称、地址、组织形式、章程、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单,有完备的办事机构和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处理国际商事争议;
3.国际商事仲裁法友好仲裁(Friendly Arbitration):又称友好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允许仲裁员或仲裁庭根据公平善意或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争议的实体问题作出决定。
仲裁程序:(1)申请和受理
申请仲裁是指合同纠纷或产权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请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机构仲裁案件,不是由仲裁委员会直接进行,而是通过一定的组织进行。这个组织叫做仲裁法庭。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授权行使仲裁权。
(三)听证和裁决
开庭是指由仲裁庭主持,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参加,仲裁请求由实体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它是仲裁活动的基本阶段。其目的是查明事实,明辨是非,解决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以解决。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一般应当开庭进行,但当事人约定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书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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