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哪种情况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2006) 1.下列哪种情况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甲、乙双方约定于某日就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进行商谈。B .甲方对乙方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娶你。c .甲方极力劝说乙方不要好酒量,导致乙方酒精中毒住院。d .甲方应同事B的邀请去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答案及解析:c .解析:《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法律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以统称为民事关系,是社会生活关系的一种,但并不是所有的社会生活关系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只有受民法调整的关系才受民法调整。其他社会生活关系由道德、习惯等调整。其中,甲方劝酒导致酒精中毒住院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由民法调整,故C项正确。A项虽与合同有关,但只是谈判,未进入签约阶段。BD属于爱情、友情等领域,不受民法调整。2.甲被法院宣告死亡,其父乙、其妻丙、甲子丁分割其遗产。乙去世后,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C和E再婚后车祸去世,丁和E分割C的遗产。现在A又出现了,法院撤销了死亡宣告。以下哪个陈述是正确的?A. D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财产全部返还给甲方B. D只应返还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E应将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方D、D、E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方答案及解析:D《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原物不存在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故本题中应返还丁继承的财产,丁、E从C处继承的财产因C从A处继承而返还给A,另外丁在B处代位继承所得的财产应在A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返还给A,故A、B、C项错误,D项正确。a .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b .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c .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答案及解析:C《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订立的合同有效,但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职权的除外。因此,只要企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即使超出了法人章程的规定,只要第三人是善意的,也应当认定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负责。所以,C是正确的。A项中,企业法人也应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违法经营行为负责。B项中,由于法人的章程是内部规定,不足以对抗不了解其章程规定的第三人。因此,如果不能证明第三人知道法定代表人的经营行为超出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仍然要承担民事责任。D项错误,超出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只有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才有效。4.甲方欠丙方800元,到期无法偿还,乙方替甲方偿还,对甲方说:“这800元我给你。”甲方声称将来会偿还。事后,甲方返还了500元给乙方,两人结怨后,乙方要求甲方返还300元,甲方则以乙方给自己送了800元为由要求乙方返还。A .甲方应返还300元。B. B. B应该还给500元。C. B不用还给甲方,500元,甲方不用还给乙方,300元。D. B应向甲方返还500元,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赠与合同相关问题解答及分析:甲方为甲方还款后,丙方对甲方的债权转移给乙方,乙方所说的“这800元送给你”是赠与。但是,赠与是一种合同行为,需要受赠人的同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甲表示将来会“返还”,实际上是对乙赠与意思表示的否定,故赠与合同不成立。还清这笔钱后,B成为借款合同的一方,那么A还款500元是有效的,B不需要还,A需要还300元。此外,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所以乙方不用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所以A项正确。5.A公司销售健身器材,约定每套售价2000元,业务员按合同价格的5%抽取奖金。业务员王在与B公司谈判时,提出合同定价要按公司规定做,但他同意按每台50元补贴B公司,于是与王签订了订货合同,并记录了获得的补贴。a .属于无权代理。b .属于滥用代理权。c .属于不正当竞争。d .属于合法行为。答案及解析:d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罪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罪论处。经营者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可以用明示的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或者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或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在该问题中,王按照公司规定的合同价格与对方签订了订单合同,其补贴的金额没有超过其可以获得的奖金提成。补贴已经入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选d是正确的6.2001 4月1日,范某向曹某借款2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2003年3月22日,曹通知范还款,并给他10天时间准备。以下哪个陈述是正确的?a .曹在2003年4月2日及以后起诉的,本院不予受理。2 .如果曹在2005年3月22日或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c .如果曹在2005年4月2日或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诉讼。d、曹于2005年4月2日及以后起诉的,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答复及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民通意见》第121条,借款合同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在这个问题上,曹通知范偿还。65,438+00天被指定为还款期。如果范未能在2003年4月2日之前偿还借款,诉讼时效将开始计算,即如果曹在2005年4月2日或之后起诉,将超过诉讼时效。《民事诉讼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验收后发现没有暂停或中断。判决驳回了他的诉求。所以选择D. 7是正确的。甲方与乙方* * *继承了两间平房,一直由甲方居住,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在该房屋右侧墙壁上建了一间房,将该三间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很快出售给丙方,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 .甲、乙双方是继承房屋的所有权人* * * B .内置房屋应归甲方所有,内置房屋应归甲方所有,乙方有d .乙方有权要求丙方返还购买的三套房屋。答案:B .解析:甲、乙继承的房屋在遗产分割前分别属于其* * *和* * *所有,故A项错误。甲乙双方带有* * *的房屋相互独立,甲方原取得其所覆盖房屋的所有权,故B项正确,C项错误。《人民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 * *与* * *对归* * *所有的财产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在* *一般情况下,视为无效。但是,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并支付价款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其他人的损失,在* * *有财产的人会擅自赔偿。甲方有权处分其所覆盖的房屋,但无权处分与乙方同等的房屋* * *。但由于甲方是三套房屋的登记所有人,丙方是善意的。乙方无权要求返还,故D项错误。8.方向孙借款65,438+0,000元,孙要求其提供担保。方说:“我有一台笔记本电脑,是刘租的,我们把它作抵押,但不要租金。”孙答应了,付了款。以下哪个陈述是正确的?a .质押合同在孙实际拥有计算机时生效。b、刘书面同意的,质押合同生效。3、刘收到书面质押通知后,质押合同生效。d .如果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有权收取计算机租金。答案:C(物权法颁布后这个问题没有合适的答案)解析:这个问题很明显是关于物权法颁布前相关法律对质押合同效力的规范问题。根据《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担保法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质押。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质押合同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质押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质押财产的,该行为无效。”因为刘收到《扶养通知书》时,即表示方已完成质押财产的交付,此交付形式为指示交付。据此,选项C是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但我国《物权法》在质押合同效力问题上对《担保法》进行了重要修改。《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质权的转移和占有本应是质权的生效要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的生效要件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质权的生效要件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所以在这个问题上,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选项C“刘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的条件应是质权的成立,而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由于质押合同约定租金不作为质押物,合同生效,孙无权提取电脑租金。因此,D项是错误的。《物权法》颁布后,这个问题没有合适的答案。10年9月5日,甲方将其自有房屋1套抵押给债权人B,并办理了抵押登记。10年6月6日,甲方为债权人C抵押房屋,但拒绝办理抵押登记。10年9月6日,甲方擅自转让房屋。甲、乙可以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乙、甲、丙方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经生效。丙、甲方与丁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D. C .可以要求甲方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答案:C(根据物权法,此题正确答案应为C)解析:本题首先要强调的是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一次重大修改。担保法第465433号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该规定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应将某一特定物权登记的生效要件视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而非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但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就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订立合同的,可以,可见,抵押权的生效要件与抵押合同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于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本法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抵押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抵押的,不得用于对抗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支付合理价款取得抵押物的买受人。“以特殊财产即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荒地及其他在建建筑物的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权的,抵押物登记是抵押权成立的重要要件,而不是抵押合同成立的要件。对于一般财产,即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制品、船舶、航空器和在建运输工具,以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抵押现有的和未来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制品,抵押物登记既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它不是抵押权的有效要件,而只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此时,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成立。当时根据《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抵押物登记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由于甲、丙方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他们之间的抵押合同没有生效,所以选项B是错误的。成为当时政府发布的标准答案。现在我们再根据物权法的相关理论来审视这个话题。在本题中,房屋显然属于我们上面分析的特殊财产,抵押物登记是其抵押权生效的重要要件,而非合同生效。因此,乙方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丙方对该房屋不享有抵押权,但甲方与丙方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经成立并有效。因此,A项是正确的。B项也正确。甲方与丙方的合同已经生效,但因甲方拒绝办理抵押登记,丙方可依据合同向甲方主张损害赔偿,故D项正确。《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转让所得价款应当提前清偿或者向抵押权人提存。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权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以消除抵押的除外。“可见,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并不当然导致转让无效。所以选项C是错的:10。甲、乙双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方代为托运货物。然后甲方与丙方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写明乙方为收货人。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丙方司机丁的重大过失造成货物损坏,无法按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乙方。以下哪个陈述是正确的?A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B .乙方应向丙方索赔。c .乙方尚未取得货物的所有权。D .丁方应对甲方承担责任答案及解析:A《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违反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因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履行对乙方的义务,但甲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与丙方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乙方不能要求丙方承担赔偿责任。在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后,甲方可以向丙方主张赔偿,由于丁方是丙方的工作人员,丁方对甲方不承担责任,应直接向丙方主张赔偿,另外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在托运的情况下,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所以乙方已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综上所述,本题正确选项为A. 11。甲方忘记带自己家钥匙,邻居B建议甲方从自家阳台爬到甲方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时之需。丙方、丁方到场帮忙固定绳索。甲方爬的时候绳子断了。a .法院可以酌情让乙方承担部分赔偿责任。b .损坏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C、乙方承担主要责任,丙方、丁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及解析:《民法通则》A条132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民事责任。乙方、丙方、丁方对甲方的损坏没有过错,但甲方听从乙方的劝告,使用的绳子也是乙方提供的,因此乙方可以酌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12.当外出时,他的家着火了,邻居的女儿刘,10岁,打电话给邻居灭火,并从她家拿了衣服参加灭火。救火时,刘烧伤了手,花了医药费。a .应支付刘65438000元。b .应支付刘200元c .应支付刘300元d .无需赔偿刘答案及解析:c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管理或者提供服务以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必要的费用。即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管理或者服务他人以避免损失的,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不要求管理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只要管理人具有认知能力即可。因此,刘在本案中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受益人陈某支付因其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支付必要的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付的费用。以及在这一活动中遭受的实际损失。200元,刘救火烧伤手所花的医药费,衣服的损失,100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擅自将零件出售给C公司,违反了其保密义务,构成违约,故A项正确。C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其专利投入生产,也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因此,B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D项是正确的。对于C项,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乙方不能被视为第三人。因为B公司和C公司有* * *侵权,所以应该列为* * *共同被告。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20.2000年3月,A公司为其生产的酸奶注册了“乐乐”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公众中享有较高的声誉。2004年8月,在同一地区销售牛奶的B公司将“乐乐”注册为商号,并突出宣传。A . B公司的行为在侵犯A公司商标权之前,实际上必须引起消费者的误解。B .即使“乐乐”不是驰名商标,B公司的行为也侵犯了A公司的商标权。C公司可以直接起诉法院撤销事务所登记。D公司的事务所已经合法注册,应受法律保护。答案及解析:B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