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高考为什么面向民族地区?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途径的重要组成部分。1949“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1954宪法、1982宪法都明确指出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地位。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1984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正式颁布实施,并于2001进行了修订。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是我国民族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保证。

2.1951西藏和平解放,1959开始民主改革,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是中国最晚的省级自治区。这是因为西藏极其特殊的历史原因和社会背景。西藏自治区是建立在最反动、最黑暗、最落后、最野蛮、最残酷的封建农奴制的废墟上的。被奴役被压迫的各族人民翻身解放,当家作主,昂首挺胸,在西藏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然而,在“文化大革命”中,同全国一样,西藏的民主和法制也遭到了严重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族区域自治在西藏进入了全面恢复和发展的新时期。1989年年中中共中央召开的专门研究西藏工作的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强调,西藏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发展和稳定两大问题,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新时期西藏工作的历史性转折。

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后,西藏各族人民欢欣鼓舞,积极拥护,掀起了认真学习、宣传、贯彻的高潮。当时西藏自治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主要从坚持和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化法制观念、加强地方立法和监督、大力培养民族干部等方面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