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质量问题赔偿案例

01

房子质量有问题可以拒付工程款吗?

小张想重建房屋,于是找到包工头小李,双方签订了房屋建筑合同。

小李带着一群工人开始施工。施工结束后,小李离开了工地。

因工程款未结清,小李将小张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6万余元。

小张辩称,工程款未结清是因为小李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墙体存在较大裂缝,因此小张提起反诉,要求小李赔偿其损失3万余元。

法院认为,小张与小李签订的房屋建造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小李按照合同组织人员给小张盖房子。施工完毕后,小张应按合同约定向小李支付工程款。

小张诉称小李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申请评估鉴定。法院根据审判情况确定其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小张支付小李工程款6万余元,小李赔偿小张损失1万元。

法官的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建造合同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

也就是说,小李给小张盖房子,小张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

但小张辩称房屋质量有问题,在诉讼中未进行鉴定,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但是,墙有裂缝,这是客观存在的。小李也承认,只是双方未能就金额达成一致,所以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小张的损失。

法官提示

业主与施工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履行。业主应按合同约定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不会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免除其付款义务。

在农村房屋建筑合同纠纷案件中,容易因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纠纷。

一般来说,审判实践中常见两类质量问题,即影响工艺艺术外观的微小缺陷和影响住宅使用标准的一般问题。法院可以根据其严重程度责令施工方限期修复,也可以结合一般市场价格考虑修复费用。对影响居住安全和质量标准的重大问题,要结合专业房屋质量鉴定进行鉴定。

司法实践中,房屋质量鉴定费用较高,往往超过建设方主张的未付工程款数额,鉴定程序往往到此为止。所以房主无法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在举证困难的情况下,房主本人要承担举证不到位的责任。

02

施工方主张增加项目没有证据,法院难以支持

王东和李四签订了建房承包协议,李四同意给王东建房。

李四按要求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施工完成后,李四没等验收就退出了工地。

双方未能就工程款支付达成一致后,李四诉至法院要求王东支付工程款65438+万余元。

王东辩称,李四主张的部分工程款是协议范围外的施工内容,李四没有做,事后找了别人做。

法院认为,王东与李四签订工程承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李四按约定完成了施工,王栋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关于添加,双方没有就添加达成书面协议,双方在诉讼中也很难就添加达成一致。王栋拒绝承认李四主张的增建部分,但王栋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由他人另行建设的部分。

考虑到李四未经施工验收退出、王东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未保留证据等因素,法院仅支持李四增建部分50%的工程价款。

法官的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他们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中,王东与李四应当就施工增建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在施工前订立合同。

但王东、李四对施工增建未明确约定,双方事后未能达成一致,法院只能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本案情况认定。

法官提示

农村建房过程中,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有合同以外的施工内容,称为“加法”。

基于良好的信任,施工方与业主未能就附加部分形成书面协议,也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对此,提醒建设方和业主,双方应就建设过程中产生的附加项目的建设内容、价格、质量等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否则日后发生纠纷却无法提供证据,将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03

房主改建围墙时被邻居阻拦怎么办?

甲和乙是邻居。

甲的房子在东边,乙的房子在西边。

甲想重建屋内的围栏,但在施工过程中被乙阻拦。

甲随后将乙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乙不得妨碍甲在自己家中重修围墙。

b辩称,A对围栏的改造不仅在其宅基地范围内,而且部分围栏占用了公共道路,影响了交通。

法院认为,甲方对其房屋内的围栏进行改造符合法律规定,乙方不得阻挠,但无证据证明甲方对该道路上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故对其超出宅基地范围重新修建围栏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乙不得阻止甲在其宅基地内重建围栏。

法官的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或者可能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排除危险。

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相邻所有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甲方对其宅基地范围内的围栏进行改造是合法的围栏改造,任何其他人不得阻止或妨碍权利人行使财产权。

但甲方对道路上的围栏进行改造已经超出了宅基地的范围,甲方对道路上的围栏进行改造不合法,故法院对甲方对道路上的围栏进行改造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为避免纠纷,村民在行使建房、改造围栏等不动产权利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权利的行使应在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内,不得超过四个区域;

二是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对其他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同时应当方便相邻权利人的排水和通行;

第三,盖房子前尽量提前和邻居沟通协商好,避免矛盾。

04

建筑商受伤谁承担赔偿责任?

2018,张某承接赵某的建筑工程,杨为张某雇佣的工人。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杨在没有任何防护设备和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受伤。

杨花了3万多元的医疗费来治疗伤势。

因杨某与张某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8万余元。

张某辩称,他对杨的受伤也有责任,不应该让我赔。

本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雇佣杨某为其工作,杨某在劳动活动中受到伤害。

因张某作为雇主,在施工过程中未给杨配备任何防护用品,在施工现场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张某作为雇主,对未尽到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但杨在施工作业中未注意自身安全,存在一定过错。他也应该对一些损失负责。

最终,法院判决赵某赔偿杨各项损失5万余元。

法官的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的一方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属于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本身遭受损害的情形。因张某未给杨某配备防护用品,在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张某对杨某的损害存在过错。

但杨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的失误。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对杨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杨某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提示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对施工方负有一定的安全义务,应对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为特殊工种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未履行相应义务的,视为有过错,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承包商可以向保险公司为施工方申请意外商业保险,分担风险,减少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