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健康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是指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等领域的经营活动。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区(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文化市场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行为。第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原则,自觉接受公众监督。第四条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和协调,监督和指导区(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文化市场违法行为。

区(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区(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必要时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相关文化市场实施综合行政执法。

公安、工商、通信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化市场相关执法工作。第五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文化、营业性演出、美术、艺术品等文化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二)电影、广播、电视、互联网视听节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三)出版(网络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四)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著作权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五)文物保护、文物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文物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由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其他部门不得再次行使;继续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第六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第七条文化市场管理领域的下列违法案件由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一)重大问题或重大影响;

(二)市人民政府指定调查的;

(三)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交办或督办的。

其他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第八条市、区(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案件无管辖权的,应当在3日内移交主管部门。接受移交的部门不得拒绝。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九条两个以上区(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第一个区(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管辖;管辖争议由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指定,必要时可由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直接查处。第十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第十一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场所进行检查;

(二)制止和纠正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

(三)查阅、阅读、复制、拍摄、记录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

(四)审核出版物,监测广播电视播出内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十二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可以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并查封或者扣押相关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依法查封的设施或者财物,不得使用或者损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