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你对产权了解多少?

第一,物权的概念

根据《民法典》第114条的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享有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二、物权的特征

(1)特定性: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东西:有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形态,有可以被人支配的,如电、气等,虽然没有实物形态。

(2)直接支配:按照权利人的意思直接管理和处分事物,意味着不需要他人意思或行为的干预。

(3)排他性就是拒绝别人的干涉,一方面体现在不允许别人侵犯。另一方面,两个不相容的物权不能同时在同一物上设立。比如两个所有权不能在同一个东西上成立。

(4)世界的本质也叫绝对性,世界上的每个人都是义务的主体。财产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第三,物权的客体

民法典物权编中提到的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为人所支配,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稀缺物。

如果这个东西不是稀缺的,比如阳光,就不需要排除别人干涉,也不需要建立产权。因此,物权所针对的客体必然是稀缺的,需要设立物权,避免他人干涉。

第四,事物的分类

事物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根据是否可以移动和其价值是否受移动的影响,事物可以分为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可以移动但会影响其价值的东西。中国的不动产主要包括:土地和定着物。固定物体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建筑物是指在地面上或地下指定给人们居住或使用的构筑物,如房屋、仓库、地下室、走廊等。构筑物是指一般不用于生产或生活活动的建筑物,如水塔、烟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