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犯罪客观方面专题

幼儿园阿姨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中学生和农民是无辜的,因为他们只有简单的道德义务,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1,作为义务发生的基础:比如本案中,幼儿园大妈的第一行为导致她有义务在危急时刻帮助孩子。就像父母对孩子的义务一样。2.行动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可能性。3.避免结果的可能性。即不作为与最终结果的出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本案的关键点。本案中,正是因为幼儿园阿姨的不作为,才导致孩子死亡。所以有因果关系。4.不作为与作为是等价的,符合犯罪构成的要求。注意,呼救不是义务。因为他呼救无非是脏了,不想下去救人,想让别人救。但根据生命健康的不可替代性,此时要求的义务相对较高。即预防死亡的义务可以在义务履行之前完成。故判决本案:故意杀人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