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内容

法律分析: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民事判决(案)

某某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字第00936号

原告XXX,女,196865438+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XXX,昌图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X,男,1989年2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XXX,昌图县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XXX(被告父亲),男,1962 1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

原告XXX诉被告X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由审判员褚亚星依法公开审理。原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被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至此结束。

原告诉称,2014年5月,原告将其所有店铺出租给被告,租期一年。合同到期后,被告既没有续签合同,也没有支付租金。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现要求被告立即腾退所租房屋,并支付2015年5月8日至腾退房屋之日止的租赁费20000元。被告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未进行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原告的诉状与事实不符,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不是一年而是五年,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XXX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商业门店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年8万元的事实。

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租赁期限为五年,故确认原告的举证目的。

被告XXX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转租协议1,用以证明被告从2013年3月至2013年3月租用原告房屋的事实。

该证据当庭质证,原告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未经原告签字,不能确认原、被告形成租赁关系的事实。但同时承认2013年3月房屋租给朋友的事实。故确认被告于2065438年3月26日至2013年5月9日通过转租方式租用原告房屋的事实。

2.装修省家室的装修合同、预算书、委托书及于某身份证复印件(装修公司员工),用以证明被告于2065438年3月28日+2065 438年5月28日+2003年租用原告房屋装修费397 800元的事实。

证据当庭质证,原告无异议。本法庭确认了这一点。

3.1 .证人证言,证明被告花了397,800元装修。

证据当庭质证,原告无异议。本法庭确认了这一点。

4.一个证人的证言(内容如下:被告和原都是朋友,被告要租房子,所以我带着被告去了原告那里。起初被告说想多签几年,原告说我在的时候还不错),以证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租期五年,每年签一次的事实。

证据当庭质证,原告无异议。本法庭确认了这一点。

5.证人证言一份(内容如下:2065438+2003年5月租房时去原告店里。当初我们说五年每年都签。原告说有信仰的人因为这个差事不能签合同。今年签合同的时候,我把房费发给我哥,去原告家签了合同。我哥说没用,房租涨到65433。

证据当庭质证,原告无异议。本法庭确认了这一点。

6.一份音频文件,用以证明2015年5月3日晚7时30分,原告、原告丈夫、被告、被告父亲将租金提至654.38+05万元,原、被告未达成一致意见。

证据当庭质证,原告无异议。确认一下。

根据上述证据和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2065438+2004年5月7日,经原告与被告协商,原告将位于昌图镇站前街的原水利打井队大楼租赁给被告经营。合同期满后,双方于2065438年5月14日续签了商业门面房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期一年,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15年5月7日止,年租金8万元。同时约定,合同期满后,如果被告续租,第二年租金随行就市,原告有权在租赁期满时收回租赁房屋。出租人应当按期归还。出租人要求续租的,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两个月通知出租人,经批准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未能就租金达成一致,导致未能就续租达成一致。

我们认为原告XXX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当前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现双方因房屋租金未达成续租协议,原告要求收回房屋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交付该房屋。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房屋超期占用的租赁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XXX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将原告占用的一、二层店铺返还原告。

2.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房款19710.00元(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

日期年月

簿记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确认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固定的,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赁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