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调查的真正问题
一、案情:市长黄负责某重点项目前期占地拆迁评估工作。黄与村民李某串通,李某外出将可能被占用的20亩荒山租赁给某村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是村长不同意租荒山。黄给村长打电话施压,并安排李给他送去1,000元现金,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投资1000元,购买树苗5000株,雇人种植在荒山上。
常务副县长赵带队开展拆迁验收评估工作。李送赵父亲(县民政局原局长,已退休)现金1万元,请其帮忙说话。赵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照顾李,这才让人把附近山坡上的树苗都数到了李的名下。
后李某收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认为应该得到40万元,两人发生争执。李无奈给了黄65438+万元。
李非常生气,回家告诉了他的妻子。陈某说,“这样的人太贪婪了。我们可以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某家伺机作案,未能找到机会,遂将黄某车玻璃砸碎(价值1万元)。
黄某认为是李某作案,决定报复李某,半夜在他租住的山坡上放火(李某就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着火,就被路过的村民邢发现了。邢知道,根据法律规定,发现火灾时,每个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由于与李的矛盾,他悄悄地离开了。
大火把山坡上的树苗都烧了,把李也烧了,还蔓延到了村民范的家里。范被大火惊醒,逃到外面。他记得卧室里有5000元现金,就是他刚回来取钱,被烧坏的横梁砸死的。
二、问题:1。村长收受黄、李现金1万元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赵的父亲和赵收受一节1000元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如何定性黄、李获取赔偿的行为?两人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4.让李盗窃并打碎车窗玻璃的如何定罪?为什么?
5.村民牟星是否构成不作为放火罪?为什么?
6.如果黄纵火与范死亡有因果关系,可能的原因是什么?如果黄纵火与范死亡有因果关系,可能的原因是什么?(两个问题都必须回答)
三、参考答案:
1.村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李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组织的事,不接受乡政府从事公共管理活动,村长此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
2.赵的父亲与赵构成受贿罪。赵的父亲没有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为只有当退休人员利用过去的职务之便收受财物,并且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犯罪关系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才有存在的空间。
3.与他人勾结贪污的,以* * *论。黄、李获取报酬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二人犯贪污罪。因为那两个* * *利用黄的职务之便,骗取了公物。这两个人对* * *犯下的罪行数额负有贪污的责任。犯罪数额为50万元,不能根据其最终分得的赃物确定犯罪数额。
4.陈某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是教唆未遂。李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虽然接受了盗窃的教唆,但根据的教唆,并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汽车玻璃被打碎的结果是* * *故意以外的行为,由李本人负责。
5.邢不作为不构成放火罪。虽然法律明文规定任何人在发现火灾时都有报警的义务,但是报警的义务不等于救援的义务。同时,只有当行为人制造了危险或者负有保护、救助法益的义务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才能构成刑法不作为义务的来源。本案中,火灾是由黄引起的,邢只是碰巧经过,并没有造成火灾的危险。故邢在刑法上无作为义务,不构成不作为放火罪。
6.在黄放火与范死亡之间,对被害人范的行为进行干预。
肯定因果关系的一般理由:(1)根据条件,可以认为纵火与死亡之间存在条件关系,即“无A,无B”;(2)在当时的情况下,被害人来不及准确判断回屋取钱的危险性;(3)在当时的情况下,被害人回屋取钱是合理的。
否定因果关系的一般理由:(1)根据等价因果关系理论,纵火与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存在等价关系;(2)被告人实施的纵火行为并未烧伤范某,范某返回高度危险场所抢救有限财物,有违常理;(3)被害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非常清楚,因此对自己的选择负责;(4)受害人试图保护的法益价值有限。只有在甲放火烧了乙的房子,如乙进屋救婴儿被烧死,才能肯定放火与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