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改变是什么意思?
简单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指动产物权变动前,受让人占有该动产。转让人设立并转让其动产物权的,无需现在交付,转让合同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简单交付实际上是一种概念交付,以动产物权转让的约定代替实际交付。它并没有破坏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而是特殊情况下的一种变通。
指示交付是指当标的物实际被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占有时,转让方将对第三人的返还权转让给受让方,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合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而不交付。
什么叫附身变了?20分
这是民法上的一种物权变动模式。
改变占有是什么意思?通俗地说,最好举个例子!
占有的变更是标的物所有权的变更,但实际占有人没有变更,只是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变更手续。比如A把自己的车卖给B,但是目前没有车开,B又租给A。
预设的改变占有是什么?
“先设占有的变更”有两个关键的理解点,即“先设”和“占有的变更”。首先,“占有的变更”是指“在动产交易中,转让标的物时,转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保持对该动产的占有。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使受让人取得对该动产的占有,以代替实际交付,取得所有权”(百度百科,法律规定见《物权法》第二十七条);再举一个例子说“预先建立”。a喜欢B的电脑,但是这台pc不要。但是B只愿意把这台pc卖给C,然后让C处理掉。A和C约定,C先买这台pc,然后提前以8000元的价格转卖给A和A。一天后,B将电脑出售给C,此时由于合同相对性和物权变动规则,C享有电脑的所有权。为了防止出现意外(比如C转售给其他出价更高的竞买人并发货),A只能要求C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获得心爱的电脑!)A和C可以约定,在B将电脑交付给C后,A取得电脑的所有权,A和C基于之前的约定建立对电脑的间接占有,C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实际交付。这样,A在《物权法》中享有更高层次的保护。这种约定被称为“预先成立的占有修改”,“预先成立”这个词现在是在出卖人实际取得出卖人的货物之前订立的。
水平有限,希望能帮助你理解!
占有变更的描述
甲方将电视机转让给乙方时,一般情况下,甲方应实事求是地将电视机交付给乙方,乙方将直接占有。但由于甲方仍需使用这台电视,可以与乙方订立贷款或租赁合同继续使用。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后,甲方将从乙方处收回电视机并继续使用。甲、乙、甲方之间的电视机传输没有实际意义。所以为了简化程序,只需要一份合同就可以变更产权,此时乙方只取得间接占有人的地位。占有的变更包括当事人之间转让所有权的约定和使买受人能够取得间接占有的约定。占有变更是概念交付的方式之一,实际上是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但实际占有并不转移,而是占有人的名称发生了变化,是一种灵活的交付方式。占有变更中用于代替交付的法律关系一般是合同,但也可以是其他法律关系。
占有变更和约定交付时间有什么区别?
占有的变更是指在动产交易中,标的物发生转让时,转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保持对该动产的占有。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对该动产的占有,从而取得真正的交付,取得所有权。占有没有变,只是所有权转移了。
约定的交付时间表明交付和所有权都没有转移。
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是两者的区别。
所有权变更
德国实践中,出卖人在转让前以占有变更的方式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判例也承认其效力,理论上称为第一次占有变更。因此,也有可能改变对未来获得的财产的占有。台湾省学者称之为预定占有修改。如果仓库中货物的所有权通过所有权变更的方法进行转让,双方必须同意受让人也将保留其对转让人未来获得的货物的所有权。当转让方将货物存放在仓库中时,受让方将获得所有权。张三想在出国前把他的电视机卖给李四。约定李四马上给张三买电视机,但张三要到出国后才给李四发货。案例1。张三在某商场买了一台电脑,约定由商场送货上门。还没发货,商场就着火了,宣布破产。问:张灿先生拿回电脑还是付款?解决办法:不能,因为按照约定,商场送货上门的时候电脑就交付了。交割前,张三只享有对商城的债权,不享有对电脑的产权。张三的给付价款计入破产财产,只能作为破产债权人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案例二。张三在一家商场买了一台电脑,对店员说:你先帮我保管一下,我明天来取。商场当晚起火,被迫宣布破产。问:张灿先生拿回电脑还是付款?解决方法:可以。因为此时电脑已经送到张三手里,但张三要求商场代为保管。这是一种占有的变化。张三对电脑有物权,支付的价款不能计入破产财产,可以先取回电脑或价款。
论物权法对占有的修改。
你好,附体成分改了~
在你举的例子中,甲、乙双方就动产转让达成协议,通过占有变更完成交付,买卖合同生效。对于买卖合同,甲方有义务交付动产,乙方有义务支付对价。但甲方已经通过变更占有完成了交付,所以“但乙方未付款”只是指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这很好。比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情况,A已经交货,B没有交钱,不影响所有权转移。这个时候,A有权要求B付出代价。(当然,如果深入思考,必然会涉及复杂的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理论。)
简单来说,你可以记住一个例子(也是司法考试中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甲把钢琴卖给乙,但甲马上要参加钢琴比赛,所以同意乙多借几天。”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转移时,双方当事人约定让与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该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我们知道,所谓的“占补”,其实是一种虚构的交付,也就是说,不需要实际的亲手交付交付,就会发生动产物权转移的效力。
所有权变更的要素
1.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转让动产所有权的协议。一般来说,受让人通过设立买卖担保或转让取得动产所有权。2.让与人成为占有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虽然动产所有权已转移给受让人,但让与人仍是动产的实际直接占有人。占有的变更在于经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混合交易。业主向买方出售动产,买方同时将其出租给卖方。这样做的目的是使卖方既能获得售价,又能获得该物的使用权;而买家既可以获得房产的所有权,也可以获得租金。同时满足了双方的需要,简化了法律关系,确定为占有变更制度。可见,受让方之所以同意以占有变更的方式接受该动产,是为了使转让方能够继续直接占有和使用该动产;如果让与人继续通过变更占有间接占有,将难以实现这一目的,只能成立指令交付。3.通过特定合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这里的具体合同不是简单的没有法律关系的间接占有合同,而是租赁、借用、保管、转让担保等具体法律关系的约定。否则,抽象变更不能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因而不能使其取得所有权。特定合同标志着占有媒介关系的产生,正是基于特定合同,让与人才能继续占有被让与的动产。就占有变更的效力而言,虽然是一种概念交付,但仍是交付方式之一,应与直接交付具有同等效力,并表明物权的转移。虽然因占有变更缺乏公示而难以体现权利的真实,但与物权转移相关的风险负担与直接交付是一样的。虽然转让人仍继续占有该动产,但当该动产因转让人无过错而灭失时,受让人才是真正的权利人,此时的风险责任由他承担。风险责任转移的时间应定义为占有权变更合同生效的时间。合同无效的,不具有占有变更的效力。
所有权保留和占有变更是同一个概念吗?
所有权保留是指物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将标的物的占有转移给对方,但在对方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或者完成一定条件之前,仍保留自己对该物的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占有的变更是指在动产交易中,标的物发生转让时,转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保持对该动产的占有。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使受让人取得对该动产的占有,以代替实际交付,取得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