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案例及分析

例1某市某公司向市工商局申请,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在自己的店面挂了总代理的招牌。城管监察大队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行为罚款200元,当场出具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和罚款收据,并向该公司发送户外广告登记表。谁负责这块广告牌?市城建监察大队认为,他们的执法依据是《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牌必须经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违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或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下罚款;《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也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经营资格等法定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在《审批登记表》上加盖印章。申请人应当将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送相关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工商局广告科认为,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户外广告设置、张贴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省实施广告法办法》规定,户外广告的具体规划经政府批准后,由工商部门监督实施;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也明确,工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问:在这种情况下,出现多头审批、多头执法等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分析:多重审批、多重执法的主要原因是行政权力划分不科学,行政部门作出抽象行政行为时沟通不够,给相关部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带来冲突。这种情况下的行政权可以分为:审批权和检查监督权。正常的程序或许可应依据工商部门的审批权进行资格审查并批准实施;城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但前提必须是工商部门将审批结果及时反馈给城管部门。为了有效避免反馈滞后的发生,处理具体业务的两个部门会集中在一起,比如去行政服务中心。

2002年4月,周至县市政府未经合法批准,在城南组织建设工业路,造成1,91亩耕地被毁。同时,县政府还违规与城南工业路两侧的村民小组签订征地协议,占用土地144亩。经核查,上述征地存在补偿低于法定最低标准、拖欠征地补偿款等问题。周至县市政府未依法批准征地和占地,未依法补偿和拖欠征地补偿款。违法使用警力造成严重后果,县政府相关领导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党内纪律处分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建议,陕西省责成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给予原县长倪广田(现任xi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原副县长张武平(现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辞职;给予副县长任胜利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原县长助理(现任副县长)蔡兴玉行政警告处分。同时,陕西省政府还责成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惩处土地违法行为,要求非法圈占的土地要还给农民,要坚决退还;拖欠的征地补偿款应限期支付;应采取措施妥善解决非法征地拆迁给农民造成的损失。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强调,将进一步加大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严格土地管理法令的顺利实施。提出问题。根据以上材料,从行政监督的角度分析反映出的主要问题。问题分析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在陕西省、xi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对陕西省周至县政府土地违法问题进行了调查,主要体现在行政监察体系内部监督方面。它既包括内部监督中的一般监督和职能监督,也包括内部监督中特设监督机构的监督,即行政监督。材料中,监察部行使了建议权,陕西省有关方面也采纳了国土资源部、监察部的建议,依法追究了周至县市政府相关行政人员的行政责任。

虽然行政监督在行政监督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它也有一定的局限性。行政监察机关无权改变或撤销政府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抽象行为,只能依据监察法提出监察建议。被监察部门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不能改变或者撤销,也可以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只能依法责令其停止该行为。因此,在内部监督体系建设中,行政监督等专门监督应与一般监督相结合,相辅相成,发挥更有效的监督作用。材料中,监察部对周至县市政府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管,不仅结合了国土资源部的职能监管,还得到了陕西省政府的大力配合。陕西省政府作为内部监督的主体之一,有权对其周至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这种自上而下的监督,属于内部监督中的一般监督。陕西省政府依法对下级政府行使监督权,责成有关方面按照规定程序对周至县政府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责成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惩处土地违法行为,要求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农民,坚决退还;被拖欠的征地补偿费,应当限期支付;应采取措施妥善解决非法征地拆迁给农民造成的损失。”从而保护国有土地资源,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