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案例及分析
2002年4月,周至县市政府未经合法批准,在城南组织建设工业路,造成1,91亩耕地被毁。同时,县政府还违规与城南工业路两侧的村民小组签订征地协议,占用土地144亩。经核查,上述征地存在补偿低于法定最低标准、拖欠征地补偿款等问题。周至县市政府未依法批准征地和占地,未依法补偿和拖欠征地补偿款。违法使用警力造成严重后果,县政府相关领导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党内纪律处分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建议,陕西省责成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给予原县长倪广田(现任xi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原副县长张武平(现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辞职;给予副县长任胜利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原县长助理(现任副县长)蔡兴玉行政警告处分。同时,陕西省政府还责成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惩处土地违法行为,要求非法圈占的土地要还给农民,要坚决退还;拖欠的征地补偿款应限期支付;应采取措施妥善解决非法征地拆迁给农民造成的损失。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强调,将进一步加大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严格土地管理法令的顺利实施。提出问题。根据以上材料,从行政监督的角度分析反映出的主要问题。问题分析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在陕西省、xi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对陕西省周至县政府土地违法问题进行了调查,主要体现在行政监察体系内部监督方面。它既包括内部监督中的一般监督和职能监督,也包括内部监督中特设监督机构的监督,即行政监督。材料中,监察部行使了建议权,陕西省有关方面也采纳了国土资源部、监察部的建议,依法追究了周至县市政府相关行政人员的行政责任。
虽然行政监督在行政监督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它也有一定的局限性。行政监察机关无权改变或撤销政府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抽象行为,只能依据监察法提出监察建议。被监察部门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不能改变或者撤销,也可以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只能依法责令其停止该行为。因此,在内部监督体系建设中,行政监督等专门监督应与一般监督相结合,相辅相成,发挥更有效的监督作用。材料中,监察部对周至县市政府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管,不仅结合了国土资源部的职能监管,还得到了陕西省政府的大力配合。陕西省政府作为内部监督的主体之一,有权对其周至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这种自上而下的监督,属于内部监督中的一般监督。陕西省政府依法对下级政府行使监督权,责成有关方面按照规定程序对周至县政府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责成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惩处土地违法行为,要求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农民,坚决退还;被拖欠的征地补偿费,应当限期支付;应采取措施妥善解决非法征地拆迁给农民造成的损失。”从而保护国有土地资源,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