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金华医保可以报销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报销金额详见正文。
住院医疗报销待遇
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可以报销,基金支付时设定起付标准、最高报销限额和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
本市参保人员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
1,基层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500元。
2、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在800元。
3.三级医院1000元。
4.三级甲等医院1200元。
中医、儿科、康复、精神科、妇幼医院起付线按相应级别降了一档,最低800元。
市外医院1.500元,异地安置(含异地居住、外派)人员1.200元。
最高报销限额
参保住院(含特殊疾病)每个医疗保险年度基金最高报销限额按本市全部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确定。最高报销限额由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定期调整并公布。
一、二级参保人员住院最高报销限额为30万元:
三级被保险人20万元。
偿付比率
参保人在每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报销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下列规定予以报销:
1,基本医疗保险第一、二类参保人员:
在本市基层卫生院、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在职参保人员报销比例分别为95%、88%、85%,医保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分别为95%、92%、90%。2.在本市一级卫生院、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分别报销90%和90%。
按照附加支付标准,参保人在本市一级卫生院、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分别报销85%、75%、65%。
3.参保人办理异地居住登记手续或经批准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先自付10%,参保人未经批准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先自付20%,再按市外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报销。
参保人员办理安置或外派登记手续的,按市外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报销。市外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医保退休人员90%,一、二级在职参保人员85%,三级参保人员75%,按附加缴费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员65%。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家庭病床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层卫生院报销政策实行一次住院报销结算。家庭病床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门诊医疗
门诊医疗分为规定门诊治疗和普通门诊治疗,规定门诊治疗包括特殊门诊治疗和慢性门诊治疗。
疾病的门诊处方治疗
一个医保年度内特殊疾病门诊起付标准为5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可报销,按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政策支付。
在本市门诊治疗的慢性病,第一档或第二档参保人员由统筹基金按80%的比例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5000元,第三档参保人员按60%的比例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2000元。
普通门诊治疗
市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报销50%,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报销20%。第一档或第二档投保最高报销限额为3000元,第三档投保最高报销限额为1500元。
签约或选择一级医疗机构就医,普通门诊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如果承包或选择山区一级卫生院就医,普通门诊报销比例增加15个百分点,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增加10个百分点。
签约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200元。
综上,对于不符合分级诊疗管理办法要求的,住院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慢性病和普通门诊报销设立起付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