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分析——试卷三F

二、选择题。每道题的选项集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包含51-90题,每题2分***80分。

51.关于公民权利,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方要求甲方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B.丙公司与丁公司达成协议,丙方不建造高于丁楼某栋楼的建筑物,丁方享有的这一权利占主导地位。

C.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这种权利就是抗辩权。

d .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答案:ABCD

解析:民事权利按其功能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所谓支配权,是指权利人能够直接控制其权利客体的排他性权利。财产权是典型的支配权,知识产权和人格权也是支配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做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债权,A中的请求权是债权,不具有排他性、正确性和选任性;b .钟鼎公司享有的权利是地役权,是一种物权,具有主导性、正确性和选举性;抗辩权是指针对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抗辩权分为永久抗辩权和延期抗辩权。C中,一般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行使一审抗辩权。c正确,当选;形成权是指权利人根据自己的单方意思创设、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D中的撤销权是形成权。对于形成权,适用的是预定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所以D是正确的,当选。这个问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52.关于诉讼时效,下面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B.一般时效期限是可变的。

C.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d .时效期满后收到的付款构成不当得利。

答案:AB

解析:《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由此可见,C是错的;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第13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这个问题的正确答案是AB。

53.甲方向乙方借款5万元,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担保。甲方分别找到好友丙、丁、戊、吉,他们各自做了如下陈述,其中哪一项构成担保?

A.丙方在甲方向乙方出具的借据上签署“担保人丙”

B.丁向乙方发函称“如甲方到期未能向乙方还款,我愿意还3万元”。

C.e向乙方发函称“如甲方到期未向乙方偿还贷款,由本人负责”。

D.我已向乙方发函表示“如甲方到期未向乙方偿还贷款,我将以私房抵债”。

答案:ABC

解析:《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保证函,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虽然主合同中没有担保条款,但如果保证人作为保证人在主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则保证合同成立。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丙、丁、戊在农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故构成担保,应予以选择;d项属于抵押而非担保,故d项错误,未选。

54.喜欢网球和游泳的赵从宏达公司购买了一套小区商品房。交房时,他发现宏达公司售楼部展示的小区模型中的网球场和游泳池并不存在。经查,该小区设计中没有网球场和游泳池。以下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赵有权要求退房。

B.赵要求退房的,有权要求宏达公司承担订立合同的过错责任。

C.赵要求退房的,有权要求宏达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

D.赵不要求退房的,有权要求宏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BD

解析:《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承诺是具体的,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认定为要约。即使说明和承诺未列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5.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A.一错把别人的牛占为己有。

B.b看到邻居家的火可能会殃及自己家,于是用自己的灭火器灭火。

C.C (15岁)租车把体育课上晕倒的同学送到医院治疗。

D.丁看到前面马路上的井盖被偷导致路人摔倒,就买了个井盖铺好。

答案:BCD

解析:《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进行管理或者提供服务,以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必要的费用。构成无因管理的要件有三:一是管理他人事务;第二,为他人谋利益;第三,没有固定或约定的义务。在A中,因为A没有管理或服务他人的意思,所以不构成无因管理。b、C、D均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正确答案为BCD。

56.婷婷满一岁时,父母请了一家影楼的摄影师来家里给她拍纪念照,并要求影楼不要把底片留着作他用。照片冲洗出来后,影楼违反约定将婷婷照片制作成挂历出售,获利颇丰。这种情况下的债务关系是什么?

A.合同债务

B.委托合同债务

C.侵权债务

D.不当得利之债

答案:ACD

解析:《合同法》第251条规定,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这个话题中,婷婷的父母邀请了一家影楼的摄影师为他们拍摄纪念照。实际上,摄影师按照婷婷父母的要求完成了摄影工作,交付了摄影作品,婷婷父母支付了一定的报酬,这是一份合同。a的陈述正确,他当选了;婷婷的父母要求影楼不要将底片留作他用,但影楼违反约定将婷婷的照片制作成挂历出售,获利颇丰。实际上已经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构成了对婷婷肖像权的侵犯。c的陈述正确,他当选了;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理由而收受利益,致使他人遭受损失的行为。本题目中影楼通过侵犯婷婷肖像权获取利益没有法律依据,故构成不当得利之债,因而D的说法是正确的。这个问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57.一家热电厂从煤矿购买了200吨煤。约定交货日期为2007年9月30日,付款日期为2007年6月65438+10月31。9月底,煤矿交付了200吨煤。火电厂检查后发现,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按照政府规定不能在厂内燃烧。基于以上情况,火电厂的哪些索赔有法律依据?

A.依次行使抗辩权

B.要求煤矿承担违约责任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合同的终止

答案:ABD

解析: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如果有顺序履行,第一履约方有权在其未能履行之前拒绝其履行请求。如果第一履约方未能满足约定,第二履约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约请求。本题目中,煤矿是第一履行方,煤矿履行的债务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导致火电厂被政府责令不得再烧。因此,火电厂可以有序行使抗辩权,甲的说法是正确的,丙的说法是错误的;《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B的说法是正确的;《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债务;(三)一方迟延履行主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的;(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目中,由于煤矿提供的煤炭按政府规定不能在厂内燃烧,导致火电厂的购煤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火电厂有权解除合同。d的说法是对的。

58.王有一栋两层小楼,楼顶有一个商业广告牌。后王将该楼二楼卖给张。以下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张无权要求王拆除广告牌

B.张与王已形成房屋所有权关系。

C.张有和* * *一起管理楼顶的权利。

D.张某有权要求分享其与王买房后的广告收入。

答案:ABCD

解析:《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如营业用房享有所有权,并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 * *部分进行共管。于是,在本题中,王与张形成了区分建筑物所有权的关系,与* * * *共同享有对屋顶的管理权,B、C正确,当选;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应当由业主决定:……(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决定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因此,张在该问题中无权要求王拆除广告牌,A的陈述正确,当选;第八十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故D的说法也是正确的,张某有权要求与王分享收益。这个问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59.甲是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质押给甲..现在,甲为了向丙借钱,在未经乙同意的情况下,将电动车质押给丙,丙并不知道该车归乙所有..以下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c .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为未经乙方同意,丙方不能取得质押物。

C.甲方应就电动车的损坏或丢失向乙方承担责任。

D.乙方可就电动车的损坏或丢失向丙方索赔。

答案:ACD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拥有但合法占有的动产行使质权,质权人不知道出质人无权处分该动产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甲方将电动车质押给丙方时,实际上甲方是出质人,对动产无所有权但合法占有,故丙方基于善意取得享有质权,甲的陈述正确,当选;《物权法》第217条规定,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押财产在质押存续期间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C的说法是正确的,他当选了;所以C才是电动车的实际所有人。如果电动车在C手里损坏或丢失,C是实际侵权人。因此,B可以向c主张赔偿,d项正确。

60.王和李是夫妻,他们带着女儿出去旅游。他们都死于车祸,但死亡时间无法确定。以下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据推测,王和李比他们的女儿先死。

B.推测王和李是同时死亡的。

C.王和李互不继承。

D.女儿作为第一继承人,继承王、李的遗产。

答案:ABCD

解析:《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有亲属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时间不能确定的,推定无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果每个死者都有继承人,如果几个死者有不同的世代,则推定长辈先死;几个死者是同一代人,推定同时死亡,互不继承,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在这个题目中,王、李和他的女儿是相互继承的。他们都是彼此的继承人。他们死于同一事件,死亡时间无法确定。王、李是其女儿的长辈,应推定王、李先于其女儿死亡,其女儿作为第一继承人继承王、李的遗产。a和D是正确的;因王与李为同辈,推定二人同时死亡,二人不存在继承关系。b和C是正确的。所以这个问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