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河间户口迁入天津有哪些手续?
在符合天津户口准入政策要求的前提下,户口迁移手续可参照以下办理(具体提前咨询天津辖区派出所):
1、基本证件(材料):当事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迁出地集体出具的同意迁出户口证明,迁入地集体出具的同意接收户口证明;
2.其他证件材料:户口迁移申请书(说明迁移原因)、购房证明(提供房产证)、人才引进证明(提供劳动合同)、夫妻投靠证明(提供结婚证)等。
3.持上述资料和证件到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户籍科,办理户籍证明,注销原户籍常住户口;
4.携带迁移证明及以上资料,到户口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落户;
5.根据户口类型,当事人可以具体咨询户口迁入地和迁出地派出所,以对方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户口登记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注销户口。
公民从农村迁入城市,必须持城市劳动部门的就业证明、学校的入学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向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出。
公民移居边境地区,必须经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流动时,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城市应当在三日内,农村应当在十日内交验户口迁入证明。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应当持下列证件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1.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由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出具证明。
2.华侨和归国留学生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入境证件。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员,应当出示释放机关出具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