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考试中心收藏!社会救助法律政策新知识点分析
扶持贫困人口的法规和政策:
一、特困情况的范围
1,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16周岁以下的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固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力履行义务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表示无劳动能力。
(1)60岁以上的老年人;(2)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一级或者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无履行义务能力,具备条件的穷人。
(1)60周岁以上或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其财产符合当地贫困人口财产状况的规定;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正在服刑的人员,其财产符合当地条件的;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不再认定特困人员: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认定条件的,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托底;2.坚持属地管理;3.坚持城乡规划;4.坚持保护独立性;5.坚持社会参与。
操作程序
1,申请手续;
本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书面申请——提交材料
2.审计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入户调查、访谈、信息核实等。——20个工作日(初步意见)——村(社区)公示——县人民政府审批。
3.审批程序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全面审查——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终止程序
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终止救助供养并公示。
第三,服务机构建设
1,支持机构类型
(1)公有模式;
(2)探索公建民营模式;
(3)探索合资模式。
2.支持服务机构的管理
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建立内部管理、安全管理资金和服务管理制度,为贫困群众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医疗救治等基本帮扶服务。
基本生活救助绩效评估;
一、指标体系的构成
它由工作保障、工作管理、工作效果和工作创新四个评价指标组成。
二、步骤
1,自我评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民政部和财政部。
2.现场验证
民政部、财政部组织力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进行核查。
3.综合评价法
民政部和财政部根据各省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划定绩效等级。
4.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将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通报结果。
以上是《社会工作条例》新增考点。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学过。每年都要考试,增加新的考点,这很重要。很可能是今年的考点。现阶段还是要认真备考。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