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厂房需要环评报告吗?
租的厂房原公司有环评需要重新做吗?
也许一些企业领导人会想当然地认为,既然他们以前做过环境影响评估,就没有必要重新进行评估。如下例所述,由于对环保的疏忽和无知,违法行为受到严惩。
企业搬迁租赁厂房,不仅仅是厂房的变更,还涉及到具体的工艺流程和设备。一般来说,除了贸易和咨询企业,大多数企业在搬迁租赁工厂时需要做一个新的环境评估。因为企业租户很难找到生产业务和生产设备相同的原公司,且设备数量和排污指标相互一致。
根据项目类别、环评等级等要求。,分别制作报告和报表进行审批,登记表自行归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九条
未经依法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案例一:租赁厂房新建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
湖南凯瑞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开工建设电池R&D、组装生产项目,2019年4月投产。2019年4月6日,耒阳市环保局接到市民投诉“耒阳市凯瑞达新能源无牌无证,生产铅酸蓄电池废水直排”,立即指派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现场检查发现
,
该公司租赁了一个车间来建造一个电池组装项目。
车间占地800平方米。一层用于组装生产,二层用作仓库。主要设备包括一套铅锌溶解设备、两套焊接机床、两套电解液罐装机和一个测试平台。现场检查没有发现企业配制的电解液。经调查询问得知,电解液购自市场,现场调查未发现有废水排放迹象。
处理处罚:
公司电池组装项目未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
耒阳市环保局已经发了。
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的决定
,并请求
立即拆除所有生产设备和设施。
。由于该企业未办理环评听证手续,属于违法生产,环保局已致函耒阳市三甲街道办事处。
禁止它
案例二:厂房出租方有环评,出租方公司未办理环评就被责令停产整改。
镇江达索联轴器公司(以下简称“达索公司”)成立初期,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了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和验收工作。然而,2065438+2008年6月,丹徒区环保局工作人员发现该公司事后对生产设备和工艺进行了整改。
"更新"
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法,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位置、生产工艺或者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交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但汽水并未申报,也未取得相关手续。
2015苏打公司将部分车间租赁给镇江新航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加工铝合金铸件。这家公司
不仅没有相关的环保审批手续
而且在铸造过程中蜡的重复使用和长期存放会产生气味,在铝合金铸件的切割过程中也会产生一定量的气味。
灰尘污染
另外,纯碱公司热处理车间含氨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环境中,气味刺鼻;工厂的废水、废液也不经处理直接排入雨水管网;公司的黑化工艺最初是委托外厂,后来
私人建筑
黑色着色车间,以及
没有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也
没有建设配套的环保设施。
针对镇江新航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
环保手续不全,环境污染等问题。
丹徒区环保局已经责令该公司
立即停产整顿。
在未完成环保手续前,不得恢复生产,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进行。
立案调查
镇江达索联轴器有限公司
涉嫌环境违法
丹徒区环保局环境监察人员已将该公司黑化车间
密封
(封存电表等。),并要求其妥善安全保管罐内酸、碱、盐,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尽快回收处置;公司生活和生产管理废水未经有效收集直接排入雨水管网。
非法活动
,然后发出。
秩序整顿
通知和
立案调查
。同时,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固体废物堆场,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固体废物堆场和危险废物仓库,并
固体废物管理的环境违规行为
立案调查
案例三:租赁厂房因套用原环评被罚款。
浙江省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执法人员陪同浙江省生态环境执法交叉检查组检查浙江格尔减速机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规模较大,工业设备齐全,产值较高,但公司环保设施简陋,甚至
部分工艺未建设相关污染物控制设施。
、油漆废气、废水、有害固体废物等污染物。
直接排放环境
,造成环境污染。
检查人员当场要求企业提供环评和审查材料,以检查环评和现状是否符合要求。但企业提供的是浙江欧迈特减速机有限公司的环评和审查材料,但厂址是一样的,工艺和设备非常相似,没有厂名变更记录。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平阳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彻底调查,最终查明了原因。浙江奥美特减速机有限公司于2014在现址进行了环评并通过审批。浙江格尔减速机有限公司经过几年的生产,搬迁到现址生产,改变了部分工艺,增加了设备。
企业负责人认为地址一样,技术设备基本相似。既然环评做了,就没必要再做了,所以一直生产,直到找到为止。
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套用环评排污的“换马甲”作风进行了严肃查处。生态环保部门在查处环评的基础上,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违反环评审批
、
违反“三同时”制度
、
委托无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
分别处以5.6万元、6.5万元、28万元的高额罚款。同时,非法排放废气依据的是《大气污染防治法》。
实施扣押
之后,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公司危险废物违法犯罪回收线索为
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没想到这个事情这么严重。我以为我之前做过环评,现在不需要重新评价,对污染防治也不了解。由于他们的疏忽和无知,企业在环保方面受到了严厉的惩罚,他们今后一定会更加重视,不会再犯错误。”企业主管人事后遗憾地说。
相关问题回答
1.环评手续齐全的企业整体租赁的,租赁后不改变项目规模和生产工艺。原企业的环评可以用吗?
《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位置、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交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生态环保部门只管理建设项目,项目实施运营主体的变更不属于生态环保部门的管辖范围。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租赁他人厂房经营新产业是否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出租他人房屋新建产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环函2004号。[2001]123)提到,建设单位无论是通过民用建筑新建设施,还是通过租用他人房屋从事一些影响环境的经营项目,都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规定的要求。
环保部门还应当根据《目录》规定的项目类别和分类标准,判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的项目是否属于《目录》规定的建设项目,并根据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要求建设单位办理相应的环保手续。
如果项目是“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根据前述规定和目录,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应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其投资建设单位不得以未进行民用建筑而租赁他人场所经营为由,拒绝履行环境影响登记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