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高等学校新增加的教师能够更好地履行教师职责,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高等学校教师培训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以下简称“岗前培训”)的对象是高等学校新增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师范大学的教育学毕业生可以免修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的课程。第三条岗前培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师范院校)教师培训中心或当地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具体承担岗前培训的组织、管理、培训、考核和教学教师调配等任务。第四条岗前培训内容依据《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指导纲要》(以下简称《指导纲要》),包括高等教育法律法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基本知识。第五条岗前培训以教学为主,可以采取专题讲座、典型报告、教学观摩、课堂教学实践或讲评等形式。第六条岗前培训的教学参照《指导大纲》执行,总学时不少于110。已建立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普通话水平测试与岗前培训相结合,一次性完成。第七条从事岗前培训和教学的教师,应当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是能够发挥表率作用、责任心强、理论功底扎实、教学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第八条岗前培训教材由国家教委有关部门根据《指导纲要》编写或推荐。学生学习时可以参考各地的原版教材。第九条岗前培训考试以闭卷考试为主,兼顾学习作业和教学实践。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指导大纲》统一命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向考试合格者颁发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前培训合格证书。岗前培训的考核结果记入个人业务档案。考核结果可以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和职务聘任的依据之一。第十条相关培训单位应当严格管理岗前培训,注重教学质量和效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指导纲要》的要求进行评估检查。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制度和办法。第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