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造价工程师工程计价教材辅导:第五章。

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与结算

第一节合同价格的调整

发包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招标项目的合同价格以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格为基础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非招标项目的合同价格以双方确定的施工图预算总造价为基础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在工程施工阶段,由于工程实际情况的变化,施工合同中合同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可能发生变化。为了在双方之间合理分配合同价款变更风险,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合同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方式和程序。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关于合同价款调整的问题有五种:①法律法规的变化,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的变化;(2)工程变更,主要包括工程变更、工程特点、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3)价格变动,主要包括价格波动和临时估价事件;(4)工程索赔,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完工(加班补偿)、后期补偿、索赔等事件;⑤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和签约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一、法律法规变化对合同价格的调整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变化影响合同价格的,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1.基准日期的确定

为了合理划分合同双方的合同风险,应在施工合同中规定一个基准日期,基准日期之后发生的、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阶段无法合理预见的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28日为基准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合同签订前28日为基准日。

2.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合同工程基准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且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变化,合同双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但如果价格变动(如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已经包含在价格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考虑。

3.工期延误的特殊处理

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且在工期延误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合同价格增加,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如果合同价格降低,则应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二、工程变更合同价格调整事项

(1)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可以理解为在合同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经发包人批准的对合同项目的任何变更。工程变更单发出后,应迅速实施,全面修改所有相关文件。承包商还应密切关注实施情况。如果承包人不能完全实施变更令,扩大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工程变更的范围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的通用合同条款,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1)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让给雇主或其他人。

(2)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征。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完成项目所需的额外工作。

2.工程变更的价格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用调整。工程变更引起的分部分项工程变更,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合变更项目的,且因项目变更引起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变更小于15%的,采用项目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不适用,但有类似变更的项目,可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调整。

3)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不适用或类似于变更项目的,承包人应根据变更后的项目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和承包人报价的浮动率,提出变更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调整。4)如果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不适用于或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有缺价,承包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方法以及通过市场调研获得的有法律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调整。

(2)工程造价的调整。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变更,承包人提出调整工程造价的,应提前将提出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相比的变化。待实施的计划应在签约双方确认后实施。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应根据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和项目进行调整,不得浮动。

2)单价用于计算工程造价,对于实际变更的工程,按照上述分部分项工程造价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3)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外,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用,应根据实际变更措施进行调整,但应考虑承包商报价的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应由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根据公式(5.1.1)或公式(5.1.2)得出的承包商报价浮动率(L)计算得出。

如果承包人未能提前将拟实施的计划提交发包人确认,应视为工程变更不会引起工程费用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工程费用的权利。

(3)删除项目或工作的补偿。如果合同中的某项原有工作或项目因非承包人原因而被删除,以致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利益不能包括在其他已付或应付项目中,也不能包括在任何替代工作或项目中,承包人有权提出并获得费用和利润的合理补偿。

(2)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

1.项目特征描述

项目的特征描述是确定综合单价的重要依据之一。投标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所列项目的综合单价。业主在投标工程量清单中对工程特性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和全面的,并符合实际施工要求。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其工程特点描述的内容及相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至其发生变更。

2.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设计图纸(包括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项目的描述不一致,且该变更引起工程造价的增加或减少,合同双方应根据实际施工的工程特点,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格。

(3)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漏项

1.对清单中缺失项目的责任

投标工程量清单必须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此,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否准确、完整,由提供工程量清单的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作为投标人不承担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项、计算错误等造成的风险和损失。

2.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用调整。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有漏项,造成新的项目清单项目,应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的调整。若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某些子项目存在漏项,引起工程变更,则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经发包人批准后,合同价格应按工程变更时工程费用的调整方法进行调整;由于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缺少措施,承包人应将新措施的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审批,然后根据工程变更事件中的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4)工程量偏差

1.工程量偏差的概念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包括经发包人认可的图纸),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施工时,为完成合同工程应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之间的差异。

2.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实际需要计算的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发生偏差,或者因工程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发生偏差,该偏差将对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综合单价产生影响。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由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综合单价调整原则。当实际需计算的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偏差(包括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工程量增加超过15%时,增加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下调;工程量减少超过15%时,应提高减少后剩余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至于具体的调整方法,应由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工程造价的调整。当实际需计算的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偏差(包括工程变更引起的偏差)超过15%,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相应变化时,若措施项采用系数或单项总价计价,措施项费的调整原则为:工程量增加,措施项费增加;工程量减少,措施项目费用减少。至于具体的调整方法,应由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5)日工

1.日工费用的产生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按计日工进行零星工作,承包人应执行。对于任何以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实施变更期间,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下列报表和相关文件供审查:

(1)作业名称、内容和数量。

(2)参与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工作时间。

(3)投入工程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工作的施工设备的型号、数量和耗时。

(5)发包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和凭证。

2.计日工费用的确认和支付

任何计日工项目的实施都已结束。承包人应根据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工程的工程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应付价款;如果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计日工单价,承包方应同意按工程变更的有关规定计算计日工单价。

在每个付款期结束时,承包人应在支付进度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该期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其认为在该期有权得到的计日工数量,调整合同价格并计入进度款。

三。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格的调整

价格波动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的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合同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调整合同价格。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价格指数调整差价,另一种是通过成本信息调整差价。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变动范围或幅度。没有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出部分的价格采用上述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调整。

1.利用价格指数调整差价。

价格指数调整差价的方法主要适用于土木工程,如道路、大坝等施工中使用的材料种类较少但每种材料用量较大的工程。

(1)调价公式。

如果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法获得当前的价格指数,则可暂时使用以前的价格指数,并可在今后的支付中根据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2)权重的调整。因变更范围和变更内容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项目后续施工使用调价公式时,应以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和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者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使用调价公式时,应以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和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两个价格指数中的较低者作为当前价格指数。

2.使用成本信息调整价格差异。

利用造价信息调整差价的方法,主要适用于材料种类较多,各种材料用量相对较少的建筑施工和装饰工程。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价格受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价格波动影响时,人工和施工机械使用费应根据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施工机械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调价的材料单价和采购数量由发包人复核,发包人确认需要调整的材料单价和数量,作为调整合同差价的依据。

(1)调整人工价格。人工价格发生变化时,合同双方应根据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人工费用文件调整合同价格。

(2)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变更的价格调整,应根据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及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1)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的,施工期间材料单价在基准单价的基础上增加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值的,或材料单价在投标报价的基础上减少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值的,超出部分按实调整。

2)如果承包商投标报价中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当施工期间材料单价的下降超过合同约定的基于基准单价的风险范围值时,或当材料单价的增加超过合同约定的基于投标报价的风险范围值时,超出部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若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的增减超过合同约定的基于基准单价的风险范围值,超出部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前应将新材料的采购数量和单价提交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在本合同工程中使用时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确认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已被批准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未报发包人核实,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发包人不同意的,不予调整。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调整。当施工机械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的变化超出省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应按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2)临时估价

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的单价,用以支付不可避免但暂时不确定的价格。

1.材料和工程设备给予暂估价

(1)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发包人给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依法不需要招标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在此基础上替代暂估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发包人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依法必须招标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依法确定中标价格后,暂估价格将被取代,合同价格将进行调整。

2.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1)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发包人给出暂估价的专业项目不依法招标的,专业项目价格按照上述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确定,专业项目暂估价予以替换,并在此基础上调整合同价格。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出专业工程暂估价的,依法需要招标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单位,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机构的监督。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与投标的专业项目,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采用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法和评标结果应报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被视为已包含在承包商的合同价格(投标总报价)中。

2)发包人应为承包人参与投标的专业项目的招标人,组织投标工作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同等条件下,承包商应优先中标。

3)专业项目依法招标后,专业项目暂估价将在中标价格的基础上进行替换,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四、工程索赔合同价格调整事宜

(1)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范围一般包括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骚动、飞行物坠落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的原因,以及当地气象、地震、卫生等部门规定的情形。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和具体判断标准。

2.承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1)成本损失的承担原则。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增加,合同双方应按照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和调整合同价格和工期:

1)发包人应承担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运至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的待安装材料和设备的损害。

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对人员伤亡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和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保安人员的费用。

5)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工期的处理。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如果发包人要求赶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赶工,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提前完工(补偿)和延期补偿

1.提前完工(高峰时间补偿)

(1)冲成本。发包人应根据相关项目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固定工期的20%。超过定额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增加超时费。

(2)提前完成的奖励。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提前完工的奖励条款,并明确每个日历日的奖励金额。如果约定了提前竣工奖励,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计划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获得提前竣工奖励,提前竣工奖励的计算方法为提前竣工天数乘以合同约定的每个日历日的奖励金额。一般来说,双方还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完工奖励的限额(如合同价的5%)。提前竣工奖励包含在竣工结算书中,与结算款一起支付。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合同工程,在征得承包人同意后,应与承包人协商采取措施加快工程进度,修改合同工程进度。雇主应承担承包商增加的加班费。合同双方也可在合同中约定每个日历日的赶工补偿金额,作为合同价款的增加部分纳入竣工结算文件,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2.延迟补偿

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工期延误的赔偿,并明确每日历天的赔偿金额。如果承包人的实际进度晚于计划进度,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并得到按实际延误天数与合同约定的每日历天赔偿金额的乘积计算的违约金。一般来说,双方还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的限额(如合同价的5%)。误期赔偿费应包含在进度付款文件或竣工结算文件中,并从进度付款或结算中扣除。

合同工程延期,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低于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继续赔偿。即使承包人支付了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在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合同工程中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在工程竣工前已通过竣工验收,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工程接收证书中注明的竣工日期未被延误,但合同工程其他部分的工期被延误的,误期赔偿费按已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扣除。

(3)索赔

1.索赔的概念和分类

工程索赔是指合同一方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另一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合同义务或其他非自身原因而遭受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并通过合同约定的程序向另一方要求经济和(或)时间补偿的行为。

(1)按当事人索赔。根据索赔当事人的不同,工程索赔可分为:

1)承包商和雇主之间的索赔。这种索赔发生在施工合同双方之间,既包括承包商对雇主的索赔,也包括雇主对承包商的索赔。然而,在工程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索赔大多是由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除非另有说明,本教材中提到的权利要求都是指这样的情况。

2)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索赔。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索赔事件后,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总承包人造成的,分包人只能向总承包人提出索赔,而不能直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根据权利要求的目的和要求分类。根据索赔目的和要求的不同,工程索赔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1)工期索赔。工期索赔一般是指根据合同约定,非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期要求。延长工期的请求被批准后,不仅可以免除承包人的误期违约金责任,承包人还可以因抢工期而获得补偿(或奖励)。

2)费用索赔。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赔偿承包商(或雇主)的经济损失。如果费用索赔被批准,必然导致合同价格的调整。

(3)根据索赔的性质。根据索赔事件的不同性质,工程索赔可分为:

1)工程延期索赔。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或因发包人指示暂停工程或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2)加快施工进度的索赔。由于发包人指示承包人加快施工,缩短工期,造成承包人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的额外支出,承包人索赔。

3)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发包人指示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额外工程,修改设计,改变工程顺序等。、工期延长和(或)费用增加,承包人索赔。

4)终止合同的索赔。因发包人违约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非正常终止,承包人索赔经济损失。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合同非正常终止,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发包人可就此提出索赔。

5)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索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遇到不利的施工条件或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能合理预见的外部障碍,如地质条件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一致,出现未预见的地下水、地质断层、洞穴和地下障碍物,承包人可以对遭受的损失进行索赔。

6)不可抗力事件的索赔。施工期间,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而遭受损失的一方,可根据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风险分担的约定,向对方索赔。

7)其他债权。如货币贬值、汇率变动、物价上涨、政策法律变化等引起的索赔。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通用合同条款中,根据索赔原因的不同,可对一方索赔给予工期、费用和/或利润的合理补偿,分别作出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