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湖南长沙疫情防控及考试纪律通知?

2023年初长沙中级经济师考试将于6月165438+10月265438+10月22日在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湖南财经学院、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举行。没有准考证和身份证,无法提供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出行卡。每科5分钟后,迟到者不得进入考场。

2023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长沙考区)将于6月165438+10月21 -22日在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湖南财经学院、湖南外语职业学院三个知识点进行考试。注意要点如下:

一、防疫要求

此次考试是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情况下举行的。请登录湖南人事考试网,认真阅读《2023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重要参考提示》和《关于2023年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及考试纪律的通知》,了解防疫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做好相应的防疫准备。

(1)根据湖南省疫情防控部门最新要求,所有人员做好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了在验证身份时及时佩戴口罩外,从进入考点到考完试离开考点(包括坐在考场后的考试答题期间)必须全程佩戴口罩;至少提前1.5小时到达考点,按要求在指定校门口一米距离排队,接受体温检测,出示提前打印的本人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出行卡截图(含个人信息和更新日期)。拒绝配合防疫检测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入场门信息如下:

学校:湖南广播电视大学

地址及大门:芙蓉南路一段(西门)

学校:湖南财经学院

地址及大门:岳麓区金星中路(东南门)

学校: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

地址及大门:望城区丁字湾街道景阳大道(东门)。

(2)10月7日165438+10月19、17:00以来在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居住或健康代码为黄色的人员,应向我中心申报备案(电话:0731-84466)82563172),并在进入考试日7天内提供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时间以未按要求注册或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不得转诊;

中国高危疫区名单(截至2023年165438+10月16):

高危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占敏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托克扎克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乌库萨克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沙依巴克乡。

中等风险区: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道、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渔港冷链物流区A区、B区、浦东新区朱樵镇钱莹村、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申城镇张洋社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不含高风险区和甘兰镇、乌帕镇、塔什米力克乡、铁日木乡、木石乡)。

已推出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查询疫情风险等级,可订阅全国疫情风险等级变化通知。如果您订阅的区域风险等级发生变化,您会收到微信通知。扫描下方向日葵码即可订阅;

(3)以下人员不得参加考试:无准考证和身份证,无法提供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出行卡的人员;现场测得体温异常(体温≥37.3℃)或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在临时观察场所适当休息后用水银温度计再次测得体温仍异常,或仍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的;考前14天内曾在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居住或健康码为黄码,且不能提供考前7天内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仍处于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仍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健康代码为红色代码的人员。因体温检测或电子健康鉴定等异常情况无法进入考点的,请在入口处签署现场处置登记表,登记个人详细信息;

(4)考试期间,考生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症状应及时报告,自觉服从考点工作人员的管理。如果现场医务人员连同知识点认为有条件继续参加考试,则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不增加额外考试时间。判决后不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安排在隔离场所休息。如果您因疑似新冠肺炎症状而退出考试或转移到隔离考场继续参加考试,请在考试办公室现场处置登记表中签名并登记您的个人信息;

(5)检查后14天内,所有参考人员应继续监测自身健康状况。如有发热、干咳等可疑症状,应立即到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我中心;

(6)考生打印准考证视为认可并签署湖南省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诺书,并承诺已知悉所有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且本人现场提交和出示的所有防疫材料(资料)真实有效 积极配合并服从检查和防疫相关检查监测,不存在隐瞒或谎报居住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的情况。 不配合考试和防疫工作,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隐瞒或谎报居住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信息)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考试纪律要求

(1)领取或打印准考证后,一定要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注意事项,按照相关要求做好考试准备工作。请仔细查看参加考试的考点和详细地址,避免走错考点学校。按照准考证上注明的考场号,坐对位置,防止在错误的考场坐错座位;

(2)时间要求:每科5分钟后,迟到者不得进入考场。每科考试时长1.5小时,每科可提前15分钟交卷。同时报考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两个科目的考试按分科目连续组织答题。考试总时间3小时,两科可提前30分钟交卷离场;

(3)证件要求:仅限有效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原件,准考证原件(身份证遗失或过期的,可提前到户籍所在地或考点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临时身份证明)。两个证书缺一个的,不得参加考试;不能使用电子身份、自制社保卡、户口本、护照、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办理证明等证件或证明参考;身份证过期不可用;

(4)便携物品:仅限铅笔。规定物品以外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资料、手机、电子表、电子手环、电子收发及存储设备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带到考场座位上,必须放在考场指定位置。被带座的,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31号)处理;

(5)禁止在草稿纸以外的任何地方书写本次考试的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准考证和彩色打印的卫生码纸;发现笔试相关内容的,予以没收,按违纪处理;草稿纸在下次考试后回收,不得带出考场;

(6)考试结束后,人员必须确认界面提示“提交成功”方可离开考场;如果界面提示“交卷失败”,一定要及时联系监考老师;

(7)考试时保持考场安静;独立答题,不与其他人员交流讨论,不要求监考人员讲解试题;出现无法登录、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举手提问,并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不得自行处置。因不可抗力或者事先难以预防的因素不能正常完成考试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补考;必须服从考务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检查。对违纪作弊、无理取闹、威胁、侮辱、诽谤、陷害工作人员或其他报考者的,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考试结束后,请携带好个人物品,尤其是身份证等重要证件,以免丢失;

(9)考生车辆不能进入考点。请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合理规划时间和交通路线。由于参加考试的人数较多,考试当天各考点主干道可能会出现交通堵塞。建议选择公共交通或者带司机走走停停。

组织考试作弊、替考等。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考试相关犯罪的有关规定。如果实施相关行为,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请广大考生诚信参考,杜绝作弊等违规行为。

祝各位考生考试成功。

长沙考试指导中心

2023 165438+10月17

?附件:

关于考试涉及的法律法规的一些提示

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处理规定(令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31)

第二章?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该科目当时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通讯工具、电子产品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写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在试卷、答题卡、答题卡以外的规定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按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使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字迹不一致的;

(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卡带出考场;

(八)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答题卡和电子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本科目考试成绩无效时应当给予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考试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当时所有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保存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

(二)相互传递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和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产品;

(六)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应当认定考试各科成绩无效的。

第八条?考试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当时所有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其违纪违规行为长期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人员应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其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 *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对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成果证书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人员,由发证机构宣布无效,并按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在评卷过程中,发现人员之间同一科目答案雷同并经评卷专家组确认,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将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相同答案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人员之间同一科目答案相同,且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情况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和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和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中记录的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2.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以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以考试作弊为目的,将第一款规定的考试试题、答案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参加考试的 第一款规定代替自己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及答案、替考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审查”,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定的审查。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定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建造师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中央或地方主管部门、行业依法组织的其他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所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考试”。

第二条在法定考试中作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延期、取消或者启用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严重情节。

第三条具有规避或者突破考场防止作弊安全管理措施的功能,获取、记录、传输、接收、存储考试试题和答案的程序和工具,以及专门为作弊设计的程序和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的,应当根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部门出具的报告以及其他证据认定;涉及间谍专用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第四条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前被抓获,但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

第五条以考试作弊为目的,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考试试题、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延期、取消或者启用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非法出售或者向三十人以上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严重情节。

第六条以考试作弊为目的,非法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考试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犯罪的认定。

第七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考试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且确有悔罪表现的,通过参加考试和考试类型,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罚。

第八条单位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考试试题、答案,然后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秘密罪、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处罚。

第十条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在法律规定以外的考试中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秘密、非法生产、出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非法使用信息网络、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设立网站、交流群或者发布考试作弊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题、非法获取秘密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因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根据犯罪情况和防止重新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布禁止从事职业;被判处管制、缓刑的人,可以根据犯罪情节,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条对于执行本解释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犯罪记录、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xxzx/zxzxun/202011/t 20201117 _ 95800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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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2022年初中级经济师考试试题及答案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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