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兵退役工作安排的政策
法律分析:女兵只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才会被分配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年限12年;
(二)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伤残的;
(4)他们是烈士子女。
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年限12年;
(二)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伤残的;
(4)他们是烈士子女。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妥善安置。符合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