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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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1999)关行出字第161号

原告姚华平,男,1962,汉族,住冠县清水镇姚兴村。

律师:葛润民,东昌府扎实法律工作者。

律师:邢天华,聊城市东昌府区律师。

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岳启祥,市长。,

律师:宋树峰,关邦律师事务所。作者:

检察长:闫如奎主任为冠县清水镇司法和人民政府。

原告姚华平诉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执法案,原告姚华平向本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姚华平、葛润民、邢天华,被告宋树峰、严如秀到庭参加诉讼。现在案子结束了,代理人也听到了。诉讼

原告姚平称:65438+1998年5月初,被告凤起,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总支书记,带领月嫂队,村民委员会其他成员全部认真学习,姚明指出原告家中无成年人。被告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手续,对自己也没有把握。他强迫原告买了一个月的拖拉机开走,并扣押了原告的拖拉机,在现金工具箱和所有工具10,00。

被告辩称,被告不能否认平遥拖拉机扣押原告的事实,但国家赔偿法“规定只赔偿直接损失。”劫持原告冯拖拉机时,李、、杜、杜经过现场检查拖拉机工具箱扳手钳子,无现金。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向法庭提交证据:(1)、(2)、(3)、(4)证明原告拖拉机工具箱现金;(5)原告的拖拉机都是成功的学者;(6)证明扣押了原告的拖拉机。对原告的证据,被告提出异议:被告在拖拉机上充当原告。同时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2)(3),用以证明原告认为被告扣押了拖拉机。

经过法庭质证和辩论,尽早认定原告姚平拒绝支付1998年5月农业夏征费用。冠县清水镇政府工作人员将原告拖拉机家杜扣留,后被告有更多时间告知原告,农用的手和拖拉机开走了。庭审中,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允许原告的拖拉机作为代理,是一种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原告姚平的拖拉机是附属品。被告冠县清水镇政府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以农历5月初1998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拒不支付原告平遥农业夏征费为由,强行扣押原告姚平拖拉机杜学宫学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万块现金本来是告诉工具箱里的。没有证据是不会被接受的。(二)根据第五十四条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号令和第4号令,判决如下:

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对原告姚华平的拖拉机进行行政强制扣押。

限制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原告拖拉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返回。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不服本判决的,自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之日起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副本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徐黑军

判决:徐强。

代理审判员:张其凤

65438+2月22日1999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秘书:张健

检察监督的应用程序

申请人:聊城市官清水镇姚村姚华平。

辩方:冠县公安局

申请事项:请求检察院督促冠县公安局对一起抢劫案件立案侦查的文件或书面通知,批复,申请人不在文件中。

事实原因如下:

申请人于2010年2月26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向冠县公安局发送了一封关于乐启祥被抢劫的投诉信。信息号码是XA 1650 6719 9 37。你注意到我拒绝立案了吗?要起诉的内容如下:

苏:聊城冠县清水镇姚南、姚兴。

被告:

1,乐启祥现任冠县民政局。

& gt冠县清水镇冯起义

3 .冯等领导的起义小组成员。

罪名:1,请求冠县公安局追究以跳楼、项、冯起义为首的犯罪团伙抢劫被告人拖拉机、现金等物品的刑事责任。

2、责令被告人赔偿因投诉或因其他物品被拖拉机洗劫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事实:公元1998年(公元1998年6月24日)5月初,月球上晚上10点半左右,一个指控冒了出来。以冯起义为首的阵容,聚集了非法入侵的检察官多名,他们都是未成年人,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手续,也没有表明身份。他们仅对未成年人苏(之子姚金亭)实施了身体胁迫和暴力。原告新买拖拉机一个月被盗,非法占有原告拖拉机。65,438+00,000美元现金中的工具箱和工具并没有给我带来很大的损失。

被告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罪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入室盗窃罪。根据该条规定,有期徒刑不超过10年,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所以所有案件还是起诉,希望公安机关秉公执法,追究入室盗窃的刑事责任。

本案的犯罪事实,以山东省人民法院——(1999)冠县行政判决书中的“冠行第一”作为证据。161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行政判决书聊天。判决没有公布。

行政违法!一、一则实例判决书显示,“本院认为农历五月初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原告姚华平拒不缴纳地上农业夏征,并强行扣押姚华平拖拉机至杜雪城得手,其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后来的判决意味着“原告姚华平被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扣押的拖拉机第二次被判刑。称,“本院经审理查明,1年5月,在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大门外,上诉人姚某所在单位拒不支付1998年农用款,并强行扣押拖拉机可以鉴定的杜一家。事实上,该行政行为并非犯罪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当返还被上诉人扣押的拖拉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行政强制行为应该理解为行政机关或者负责人凭借其行政权力实施的违法行为,所以这两个判决是非常公正的,至少确认了乐启祥抢劫——犯罪”的事实,不是行政违法行为!只有行政机关听不到他的刑事责任!但是,人民法院应当主动移送公安机关,对向某等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至少诉讼时效法院还没交,因为平遥岳启祥的责任是要追究的。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已经申诉,应当视为自诉刑事案件,未经公安机关侦查。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中断!我再次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项等人议论起来了!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公安、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举报和申诉,应当受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冠县公安局一直没给我答复,不通知我就不立案!我们期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和第87条去检察院监督律师,督促公安机关继续立案侦查,或者给我一个解释!

我在此传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