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部门的考证问题
这个问题的争议在于C和D是否侵犯著作权。
司法部的回答是C不侵犯版权,D侵犯,争议很大。有人提出丁不侵犯著作权,C侵犯。
个人认为两者都不对,C和D都侵犯了版权。
认为C不侵犯著作权的,是指C侵犯了禁止破坏技术措施的权利,但不侵犯著作权。从司法部的回答可以看出,这里提问者的主要目的是考察考生是否掌握了禁止破坏技术措施的权利。
认为丁不侵犯著作权的,说明丁属于合理使用。好像一个系考的老师就持这种观点,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表明自己知道什么是合理使用。
死抱着两种理论不放的人,虽然各有千秋,却忘了什么叫做* * *帮凶。C的行为中明显存在教唆故意,至少是放任的间接故意,故C、D的行为应成立共犯,对行为结果承担连带责任。该行为的结果既包括禁止破坏技术措施权的侵权后果,也包括著作权的侵权后果。
当然,这里侵犯的著作权主体不是网站B——网站B只有网络传播权,C和D都没有实施网络传播的行为。丙丁侵犯的著作权是甲的复制权和表演权——丁从乙的网站上下载影片,即复制;然后看,也就是机械性能。
因此,根据司法部想要调查的方向,这个问题不属于GAI。
(至于认为丁是合理使用,老师显然对合理使用有错误的理解。“合理使用”的前提不得侵犯他人的其他权利。如果其使用的第一行为是侵犯他人禁止破坏技术措施的权利,那么自然不能构成合理使用。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丁实施的是下载行为,即复制行为,而不是)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