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解读
一是规则名称的调整。取消原“考核”二字,将规则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适任考试与发证规则》。《船员条例》第十条明确了适任考试是取得适任证书的条件,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价两部分。其次,“11规则”关于适任证书调整的一个明显变化是,调整适任证书,科学划分适任证书航区,合理调整船员证书种类,在全面充分履行公约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减少我国船员证书数量。(一)增加了船员职务的种类。根据马尼拉修正案的要求,在“11规则”中增加了高级值班员、高级值班员、电子电工、电子机械师四个船员职务。(2)合理调整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04规则”设置了无限、近海、沿岸、近岸四个航区,四类证书,是历史演变形成的。结合目前船员的结构和优化船员职业发展的途径,“11规则”将原来的无限航区和近海航区合并为无限航区,将沿岸航区和近岸航区合并为沿岸航区。(3)合理调整适任证书报考条件。能力条件的调整是“规则11”的一个重点。在不降低适任标准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设置海员晋升资格要求。在充分满足公约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国际航线海员在国内船舶上工作的渠道,突出岗位适任培训、海事资格等实践能力要求。考虑到不同岗位具体适任要求的差异,《规则11》在规则中规定了海员的一般适任条件,在附件中用表格规定了具体适任条件。具体修改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重视航海实践教学。谈到教育培训的资格,“04规则”原则上只要求完成一定年限的航海教育培训。针对目前航海教育中存在的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操作的问题,《11规则》在附件注4中明确规定,只有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的人员,才能申请相应的适任考试。(2)兼顾不同层次的航海教育和培训,提供平等的机会。“规则11”根据不同的学历定义了不同职位的起点。同时,还鼓励实施“三明治式”船员培训,鼓励具有航海资格的海员通过岗位胜任能力培训获得工作晋升机会,让有航海意愿的人有机会从事航海事业。(3)合理调整海事服务资格要求,促进船员发展。一是调整海员晋升海事服务资格的要求。规定“申请无限航区职务适任证书晋升所需的海事服务资历至少为6个月,休息时间可在沿海航区船舶上服务。”充分考虑公约要求和国内航运现状,提高沿海航行船舶的安全性,缓解沿海航线船员不足的矛盾。二是调整船员见习船的航区和等级要求。三副、大管见习船可以航区低一点或者级别低一点,大副、大管见习船可以级别低一点。船长和轮机长见习船舶必须与其申请的航区和等级一致。第三,增加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途径。第一,根据公约规定,增加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途径是“自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具有至少3个月与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累计海上服务经历,并具有良好的业绩和安全记录。“二是应根据适任证书到期时间区别对待,可通过模拟机培训、抽查评估、抽查理论考试、船上见习等方式重新生效,为有经验的船员愿意继续在船工作创造条件。(四)调整了适任证书的有效期。取消了通用适任证书的5年有效期,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对通用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规定,看更、高级看更、看更、高级看更、电子技师可以持有培训证书,证书可以长期有效。此外,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船员条例》的有关要求,调整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部分内容。《11规则》及配套规范性文件《11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职务条例》等规则共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职务条例》下的海船船员法律体系。还有一系列支持“11规则”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关于准备实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