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司法考试每日一题(2008-03-25)
巴拿马籍货船“安达”号载有一批运往中国的货物,中途在韩国停留。“安达”号与利比里亚“百利”号停靠韩国卸下同一艘船上装载的其他货物时发生碰撞。“安达”号受损,但能够继续航行,并获悉“百里”号的最终目的地也是中国的港口。“安达”号继续驶往中国港口卸货,并在中国某海事法院起诉“百利”号,要求赔偿碰撞损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处理此纠纷应适用以下哪项法律?
A.中国法律,因为本案中两船国籍不同,应适用法院地法处理争议。
b巴拿马法律,因为在本案中它是原告船舶的国籍国。
c利比里亚法律,因为在本案中,利比里亚是被告船只的国籍国。
D.韩国法律,因为韩国是侵权地。
?【回答】?D
?【考点】?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解析】?对于涉外侵权导致索赔的案件,传统的冲突法是“侵权行为适用地法律”。这也是我国一直采用的法律冲突规则,如《民法通则》第146条的规定。在这个问题中,可能有两个国际私法的概念会对考生的正确选择产生影响:一个是“旗法”;二是“法院法”。船旗法通常适用于船舶本身或其内部问题,或者适用于发生在公海上且不属于任何主权国家属地管辖的事件。因为本题描述的碰撞事故发生在韩国港口,而两艘外国船舶分属不同国家,所以不应考虑两艘船舶所属国家的法律。选项B和C都不正确是因为两个选项所依据的理由明显错误,所以很容易做出判断。对于不熟悉国际私法的考生来说,A项选择法院地法可能构成真正的选择干涉,但这个选项是错误的。涉外侵权产生的实体问题,尤其是损害赔偿,原则上需要适用侵权法,这是我国冲突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应当牢记。从法律上来说,这是因为侵权行为通常对侵权行为发生国产生最直接、最直接的影响。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此规则不变。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