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和利益承担。

答: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是指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而造成的损失。风险负担是指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我国合同法关于标的物风险负担的根本原则是,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标的物风险在交付前由买受人承担;第二,标的物的风险在交付后的一段时间内仍将由出卖人承担。风险负担的交付规则在适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毁损、灭失的风险从合同成立时起由买方承担。

二是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三,出卖人未按约定交付标的物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四,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标的物不能在约定期限内交付的,买受人自违约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买方原因有两个:一是买方违约;二是买受人侵害出卖人将要交付的标的物,致使出卖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交付标的物,且双方未补充约定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在这两种情况下,即使出卖人未能完成标的物的交付,买受人仍应自约定的交付期限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五,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不领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货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七,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买受人因债务履行不符合约定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所谓受益权,是指买卖合同订立后,标的物的孳息的所有权。合同订立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属与风险负担密切相关。因此,从孳息而言,标的物在交付前所产生的孳息应归出卖人所有;标的物交付后产生的孳息由买受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