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被执行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有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驳回申请。申请执行异议材料不齐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未立案并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责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第四条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升级执行或者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执行该案件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指定或者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案件指定、升级、委托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提出异议:
(一)人民法院的执行违法,妨碍人民法院对债权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措施违法,侵犯其对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人民法院违法执行侵犯其他合法权益的。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但对终止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所指向的执行对象执行终结前提出;当事人转让执行标的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抵债、中止执行、暂缓执行、终止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如执行的期限、顺序等;
(三)人民法院认定的其他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被执行人在执行依据生效后基于债权消灭、执行效力丧失等实体原因对排除执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在执行依据生效前基于实质性理由对排除执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第八条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作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作为利害关系人对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第九条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十条当事人对拒绝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拒绝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案件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裁定再审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办理执行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进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第十三条异议、复议案件在审查期间,异议、复议申请人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十四条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明有关事实的,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第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有多个异议,但在异议审查过程中未全部提出,在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后再次对执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的,对同一执行对象再次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有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有关权利人对执行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决定时,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的,应当告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或者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
第三条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从事下列高消费和非必需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火车软卧、轮船的二等舱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高消费的;
(三)购买房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住房;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酒店、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置非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收费高的民办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