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考试中心讲义:特别程序
对于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判决破产的,只能对裁定提出上诉(不同于再审上诉),所以是一审,也是终审。
2.特别程序的特点:
(1)特别程序是若干类似审判程序的总称,每一种不同类型的案件都独立适用一种特别程序。各种特别程序之间没有联系,不能混为一谈。
(2)特别程序没有原告,除选民资格案件由检察官提起公诉外,申请启动程序由申请人提出。
(3)特别程序案件没有被告,因此不存在反诉、调解等问题,也不存在与被告相关的其他诉讼。
(4)特别程序的审判组织,除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外,其他案件均由独任法官审理。在组成合议庭的情况下,不适用陪审团制度。
⑸特别程序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上诉。
[6]在特别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受理的案件属于一般民事权利纠纷的,应当终止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另行提起诉讼。
(7)特别程序的结论期不同于其他程序。除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之前审结外,其他案件必须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必须经本院院长批准。|法学|教育|网络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书、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4.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出现新的事实、新的情况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的判决。
5.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之前审结。举行听证会时,公诉人、选举委员会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出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之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检察官,并通知有关公民。
要点:在选民资格案件中做出的判决是最终的,任何人都不能宣称自己不满意。
6.宣告失踪的通知期限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通知期限为一年。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存活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三个月。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7.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出现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可以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对财产提出请求权。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8.审判监督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有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发回重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同时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暂缓执行的裁定,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十日内出具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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