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8修订)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土地、工商、交通、环保、电力、邮电、水利、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第八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建设行业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服务标准,接受公众监督,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优质服务。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宣传和社会公德教育,开展文明城市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建设管理,并有权监督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对违反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规划与实施第十一条城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二条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道路、排水、防洪、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供电、通信、人防等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时,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十三条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有关专家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后,方可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必须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城市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建设城市广场、立体交通、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大型市政公用设施。第十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建设和改造计划,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建设实行综合管理。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以及依附于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的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等设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建设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筹集。供电、通信等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由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承担。
在城市规划区内,自建专用道路、管线需要与城市道路、管线连接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区和居住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建设停车场。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与城市人口和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地。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三章养护管理第十九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养护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制定年度养护维修计划,核定养护维修费用,监督检查养护维修质量。
承担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必须按照养护维修的有关技术规范,定期对其负责的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其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