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铁路司机驾驶规定

根据技术法规的有关规定回答:

第九章组织列车

一般要求

第155条列车应按本规程规定的条件、车组、重量或长度、列车编组计划和列车运行图进行编组。

列车重量应根据机车牵引力、区段内线路条件和设备条件确定。编组超重列车时,编组站和区域站应征得检修(折返)段值班员的同意,中间站司机的同意和列车调度员的许可。

列车长度应根据运营区段各站有效长度确定,并预留30米的附加制动距离。超长列车运行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旅客列车按旅客列车编组表分组。最后一列列车的后端应配备一个风速计、一个紧急制动阀和一个运行列车员室。

军用列车的编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机械保温车组应尽可能挂在列车的中部或后部。

第156条禁止下列车辆进入列车:

1,带扣修理,倒色票,车体倾斜超过规定限值;

2、曾经脱轨或曾经并入有重大事故的列车,且可以不经检查运行;

3、装载货物超出机车车辆限界时,不准吊单;

4.装载跨座式货物而无跨座式专用装置的平车;

5、平车、砂石车和敞车装载货物违反装载加固技术条件的;

6、平车未封闭端、侧板(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未封闭侧门、底门,且底门扣铁未完全扣牢;

7、由于装载货物需要停止自动制动功能,而没有停止;

8、厂矿自备机车、轨道起重机、车辆穿越轨道,未经铁路机车车辆人员检查确认;

9、车门缺失(还车维修除外)。

列车中车辆的编织和悬挂

第157条装载危险易燃物品的车辆进入列车的隔离措施,由铁道部《危险货物运输规程》规定。编挂超限货车或专用车辆时,应按铁道部货物运输规程或临时指令的规定办理。

第158条。原则上不允许旅客列车与货车交织;特殊情况下,局内旅客列车经铁路局允许,跨局旅客列车经铁道部允许,可在列车尾部加开,但不超过2列。拖车的技术状态和建造速度必须满足列车规定的速度要求。

市郊旅客列车挂货车的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159条下列车辆禁止并入旅客列车:

1,超过常规保养期的车辆(已送厂并由车辆部门维修的客车除外);

2.不符合客车轮对要求的货车;

3.装载危险和有臭味货物的车辆。

第160条混装列车不得并入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剧毒气体的车辆。装其他危险品的编挂车辆,应经铁路局批准,并按规定隔离。装载有异味货物的车辆编挂时,列车调度员应指定编挂位置。

混合列车装有货车时,守车应挂在列车尾部。

第161条旅客列车中有乘客的车辆,应由无乘客的车辆与牵引机车分开。如果隔离的车辆在途中发生故障,可以在没有隔离车辆的情况下继续行驶。未经铁路局长批准,局内旅客列车不得隔离。市郊旅客列车没有隔离车厢。根据上述规定,当没有隔离车时,与机车连接的客车前端门必须上锁。

第162条守车应挂在货物列车的尾部。小型运行列车是否挂守车,由铁路局根据运行距离和气候条件决定。

守车后方本区段中间站所附车辆数不得超过十辆,重量不得超过600吨。

不适宜挂在守车前部但运行部件良好的车辆,经列车调度员许可,可挂在守车后部,且只准挂一辆。如果车辆自动制动不起作用,车上人员应采取措施确保其不会脱钩。

火车机车的编织和悬挂

第163条工作机车应悬挂在列车头部,正向运行(调车和牵引小运行、路用和市郊旅客列车的机车除外);没有转向设备,可以逆向行驶。

机车反向牵引货物列车时,正向牵引数减少15%。

当两台机车用于牵引时,主管机车的位置应由第一台机车承担。

原则上,修理机应悬挂在机车的前部或第二个位置。在特殊区段途中需要返回时,经铁路局批准,可悬挂在列车尾部。如果后修机不与风道连接,铁路局应保证安全措施。

第164条铁路局所属蒸汽机车返回时,原则上货物列车应进行火牵引。当在区段外单独运行或牵引列车时,应派线路指导员进行额外乘坐。如果体积小,条件差,可以用货运列车送回去,不用牵引,不用火。

旅客列车禁止挂返程机车。但内燃机车作为旅客列车,蒸汽机车作为货物列车时,内燃机车必须附挂旅客列车返回,按铁道部机车运用规定办理。

返程机车应悬挂在机车的第二处。附汽机车每列不得超过两列;回程列车,每列不得超过五列;内燃机车和电力机车的数量不受限制。20‰及以上坡度区段,严禁处理机车列车折返。因桥梁限制必须隔离并送回的区段,以及连接单位数量和隔离限制由铁路局规定。

返回轨道起重机应悬挂在列车中部或守车前部。

蒸汽机车无火折返限速与折返机车牵引重量之比见表7、表8(略)。

轨道起重机回程速度:45吨以上,不超过50公里/小时;44 ~ 16吨,不超过45公里/小时;15吨及以下可由铁路局规定。当技术文档可用时,它们可以以所需的速度发回。

第165条单机挂车数量,线路坡度不大于12‰的路段,限十辆;超过12‰的区段由铁路局规定。

当使用单挂车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挂车辆自动制动的功能必须良好,出站检查前按规定进行制动试验(无列车检查时,车站出站人员);

2.接续前,车站应彻底检查货物装载状况,并向司机提交编组顺序表和货运单据;

3.区间强行停车后由机车乘务员负责保护,开车前应确认附车数量和通风状态;

4、列车调度员应严格控制,不得影响机车固定交路和乘务员工作时间;

5、不准挂装炸药、超限货物和密封车辆。

使用单挂车时,可以不悬挂尾部标志。

机车车辆的重量和长度

第166条机车车辆并入列车时,重量和长度应按表9和10确定(略)。

自动制动机闸瓦压力计算及在列车中包含的要求

167号列车的闸瓦压力应按表11的规定计算(表略)。

每100吨列车重量自动制动的闸瓦压力应满足本节列车速度和下坡限制的要求。货物列车和混合列车按表12确定,旅客列车按表13确定(略)。

第168条列车内的机车(包括煤水车在内的蒸汽机车)和车辆自动制动装置应加入整个列车的制动系统。

在货物列车中,因装载货物而需要停止制动功能的车辆,以及自动制动机暂时失灵的车辆,允许关闭切断阀(以下简称关门车),但从列车主检站所在编组站始发的列车不得有制动失灵的关门车。当编入列车的封闭车数不超过既有车总数的6%(尾数不足1辆时,按四舍五入计算)时,可不计算每100吨列车重量的闸瓦压力,也可不签发制动效能证明书(但当编入列车的车辆有40%以上装有K2型制动器时, 按照167条的规定计算闸瓦压力,填写制动效能证明书,提交给驾驶员); 超过6%的,按照167条计算闸瓦压力,出具制动效能证明书,交给驾驶员。关闭车不得悬挂在机车尾部的三节车厢内;不应有超过两个连续的列车;在具有自动制动功能的最后一辆列车之前,不得有超过一辆列车。

旅客列车不允许挂闭门。自动制动机在运行中出现临时故障,在停车时间内无法修复时,允许关闭一列列车,但最后一列列车不得为关门车。

第169条计算闸瓦压力时,各种机车(包括蒸汽机车、煤水车)的重量,各闸瓦压力按表14计算(略)。

采用自动制动的货物列车和混合动力列车的闸瓦压力表(表12、13和14省略)。

170号列车在任一线路坡道上的紧急制动距离规定为800米。

为利用货物列车爬坡的动能,提高列车接近坡道前的运行速度,铁路局可根据线路情况,在允许速度范围内适当延长制动距离,但最长不得超过1100米,并应根据延长的制动距离制定防护措施。

列车中车辆的耦合

171号列车相互连接的车钩中心水平线之间的高度差不得超过75毫米。

第172条调车员应负责列车内车辆的连接。连接风道,由列检人员负责带列检作业的启动列车;没有列检作业的,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

第173条机车乘务员负责机车与首列车的连接。连接风管由检验人员负责;机车乘务员负责列车无列检运行。

机车与第一辆车之间的车钩和风道的脱钩由列检人员(不包括乘务人员)负责;机车乘务员负责列车无列检运行。

无旅客列车检查的旅客列车的机车与首车之间的风道连接,由列检值班员负责。风道的拆卸是机车乘务员的责任。

列车的机车在车站调车时,无论是单机还是随车调车,调车作业人员应负责断开列车与风道的连接。

列车中车辆的检查和修理

第174条列车检查作业应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技术作业流程进行。主要列检站的车辆检修应分为两部分,平行作业。积极开展不取车维修,减少不取车临时维修,充分利用技术检查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维修工作,确保发出列车符合质量要求。

第175条。并入列车的车辆应投入运行。以下主要部件必须工作良好并符合质量要求:

1,转向架:

(1)货车轮对、摇枕、弹簧箍、弹簧主件、侧架、拱板、拱柱,客车平衡梁、摇枕吊架、摇枕吊架轴、圆弹簧无裂纹,轮毂无松弛;

(2)同一转向架左右侧轴承室之和,客车为2 ~ 6 mm,货车为2 ~ 20mm;

(3)车辆轮对的允许极限应符合表15的要求(略)。

2、货车空车自动制动、手制动和自动制动,重车调整装置工作正常,制动梁和起重机、拉杆、杠杆无裂纹。

制动缸活塞行程见表16(略)。

3.车钩、尾框无裂纹,板座、缓冲弹簧、箱体无裂纹损伤。

车钩中心水平线至钢轨顶面的高度应符合表17的规定(略)。

4.底架中部、侧部、枕部、端梁无裂纹,罐体无裂纹、松动、渗漏,盖好。

表18规定了车体弯曲、下垂、鼓出和倾斜的允许极限(略)。

第176条旅客列车(含混合动力列车中的客车)和货物列车(含混合动力列车中的货车)在设有列车主检站的车站发现技术较差的车辆,因条件限制无法修复时,应将其移出列车进行修复。列车在其他车站发现技术差的车辆,因特殊情况不能接车时,在能保证行车安全的情况下,经车辆调度员同意,可以送回指定地点处理。

第177条编入列车的国际铁路联运车辆应当符合相关国际铁路联运车辆规定的车辆交接技术条件。